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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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慧为达到案件胜诉目的,多次请求被害人周春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向慧系同乡和校友)向办案法官打招呼,均被拒绝,遂心生怨恨,起意报复,凶手向慧与女法官周春梅本来是同乡同学,杀害女法官的原因,竟然是怪罪这个同乡同学没有给她托人情打招呼,1月12日上午7时许,向慧发现周春梅从小区电梯间进入车库,即上前将其扑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周春梅头、颈部连刺数刀,致其右侧颈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
湖南女法官周春梅遇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最终的到了什么处罚?

杀害湖南女法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的凶手向慧,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了死刑。凶手向慧与女法官周春梅本来是同乡同学,杀害女法官的原因,竟然是怪罪这个同乡同学没有给她托人情打招呼!

一、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

2021年1月12日7时30分,湖南长沙天心公安分局文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文源街道某小区地下车库有人被刺伤。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被害人周春梅已无生命特征。周春梅,女,45岁,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官。刺杀周春梅的向慧(女,44岁),在案发现场被群众控制。

二、她为何要杀害女法官?

向慧和周春梅是同乡也是大学同学,两人相识但关系并不密切。向慧被所在单位辞退后不服,她将单位起诉到了法院,一审败诉后又上诉中院,二审败诉后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向慧想打赢这个官司挣回脸面,于是就找到了在湖南高院任法官的同学周春梅,期间还用隐藏方式给周春梅送过现金。周春梅法官认为打招呼是违背原则的事情,就没有答应她,同时也将现金退回给了向慧。

向慧的官司彻底败诉后,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却迁怒于没有给她打招呼的同学,产生了报复周春梅的念头。为了方便作案,向慧在案发之前几天,专门到周春梅所在小区应聘了保洁员。案发当天,向慧躲在地下车库,看到周春梅从小区电梯间进入车库,即上前将其扑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周春梅头、颈部连刺数刀,致其右侧颈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

三、周春梅个人简介:

周春梅法官出生于1976年1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3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湖南高院,先后在纪检组、民一庭工作,2016年5月任审监一庭副庭长。参加法院工作17年来,她不徇私情,严格公正司法,拒绝人情干扰,坚守法律信仰,勤勉敬业,多次被评为院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多次获年度嘉奖,一次立三等功。周春梅法官多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主审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一、二审、再审民事及行政案件。2019年被评为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

四、法院判决:

5月19日上午,长沙中院对被告人向慧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向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向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5元。

长沙中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慧为达到案件胜诉目的,多次请求被害人周春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向慧系同乡和校友)向办案法官打招呼,均被拒绝,遂心生怨恨,起意报复。2021年1月4日,向慧为方便接近周春梅并伺机报复,应聘为周春梅居住小区的保洁员。1月12日上午7时许,向慧发现周春梅从小区电梯间进入车库,即上前将其扑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周春梅头、颈部连刺数刀,致其右侧颈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慧非法剥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他人生命,致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向慧的作案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写在最后:

这个判决结果与网友的预期是一致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凶手杀害的虽是一个人,但这个人是一名维护法律尊严和人间正义的法官。两人之间并没有个人恩怨,杀人动机仅仅是被害人没有违背原则为她托人情打招呼,将自己败诉的原因归咎于毫不相干的人。凶手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暴力挑衅,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

 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的批复

(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25号请示收悉。关于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办理退汇造成损失是否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湖北省农牧工商联合公司电汇92000元货款给湖北省建始县高店子镇收购站。后因该收购站无货可供,双方于一九八六年元月三日到花园乡信用社办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了汇款手续,信用社收取了汇费,结算了全部货款利息,发出了盖有信用社公章和其负责人私章的“收购站退汇湖北省农牧工商联合公司货款92036.70元”的汇款证明,该证明由联合公司带回武汉。同年元月四日,收购站独自到花园乡信用社要求撤销汇款,信用社负责人在未收回原汇款证明的情况下撤销了汇款,收购站即将该款项支解,使联合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

花园乡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七项“汇款单位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携带原汇款回单向汇出行申请退汇”的规定,不仅没有“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将货款及时汇给收款人,反而在未收回自己出具的汇款证明、申请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办理了退汇手续,从而给收款人联合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精神,可以将信用社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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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5号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5号文件 ;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八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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