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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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小产权房吗想要在农村自己建房子,首先想到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的不是设计建造什么样的房子,或者计算建房的成本,而是应该提前想想究竟都要办理哪些证件,都有哪些流程要走,5、四川农村自建房所在地镇政府审查:由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各成员单位会签后由镇长签字,批准后,到镇镇村建设服务 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由镇村建设服务 上报市城乡建设局批准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2、四川农村自建房所在地村委研究通过:村委在研究村民建房申请时,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张榜公布七日无异议后,管区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分别报镇村建设服务 与国土资源所申请批准。
四川自建房手续如何办理?是小产权房吗

想要在农村自己建房子,首先想到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的不是设计建造什么样的房子,或者计算建房的成本,而是应该提前想想究竟都要办理哪些证件,都有哪些流程要走。如果这些问题忽略了,恐怕后期的活都是白忙活一场。那么四川自建房手续如何办理?是小产权房吗?下文给大家解读。

想要在农村自己建房子,首先想到的不是设计建造什么样的房子,或者计算建房的成本,而是应该提前想想究竟都要办理哪些证件,都有哪些流程要走。如果这些问题忽略了,恐怕后期的活都是白忙活一场。那么四川自建房手续如何办理?是 小产权房 吗?下文给大家解读。

四川自建房手续如何办理?

1、四川 农村自建房 户个人申请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符合建房条件者,不得占用农用地。利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就地翻建者,以书面形式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请。

2、四川农村自建房所在地村委研究通过:村委在研究村民建房申请时,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张榜公布七日无异议后,管区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分别报镇村建设服务 与国土资源所申请批准。

3、四川农村自建房公示:审查完毕后,村委将研究通过的建房户的名单、位置、面积等情况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4、现场勘察和初审: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村两委成员、镇村建设服务 、国土资源所、财政所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填写《农村村民建房、 宅基地 使用申请书》。镇村建设服务 、国土资源所根据村镇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用地和规划建设的要求。

5、四川农村自建房所在地镇政府审查:由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各成员单位会签后由镇长签字,批准后,到镇镇村建设服务 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由镇村建设服务 上报市城乡建设局批准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批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四川农村自建房定点放线:审批完毕后,建房户提供出四邻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由管区、村两委主要成员会同国土资源所、镇村建设服务 到现场定点放线,并填写现场定点放线记录,由管区、支部书记、服务 放线人员签字。

7、四川农村自建房申报登记: 房屋 建成经镇镇村建设服务 会同国土资源所验收合格后,到国土资源所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证 》,持土地使用证到镇村建设服务 办理《房屋 权证》。

四川自建房是小产权房吗?

四川农村自建房一般是宅基地上建房,不以交易为目的的,大多是用来自住,宅基地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 集体土地 上建设的房屋,未 缴纳土地出让金 等费用,其 产权证 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上述文章即是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我为大家在网上搜集的有关四川自建房手续如何办理?是小产权房吗?的相关资料,相信各位朋友们看完之后心里已经明白怎么办了吧。温馨的提示一下大家:除上述规定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建议你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去详细咨询一下噢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

农民自建房政策

2017年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建房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过去自己家翻盖房子,只要不是邻里闹矛盾,村里一般不会干预。虽说比起现在的严格那时候盖房子比较自由,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宅基地确权到户、拆迁补偿等法律规定遇上当时建房的不合规定,损害的还是村民的切身权益。所以期望国家能制定并落实更加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权益的宅基地相关法规,老百姓自己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资料来源:神州土地)

内江政府的2013 8号文件附件是怎样的?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2013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府发[2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社会保障(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的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全国土地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统一年产值。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统一更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本地公示后,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0〕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及征地程序

(六)关于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予以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提供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提供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进一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季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市级承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要按季度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总结。

三、补偿安置责任及开垦费的缴纳

(九)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情况,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并收集和反馈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任何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并抄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十一)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是指地面种植尚未成熟、未收获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在征地范围内,青苗补偿费:小春按统一年产值乘以有青苗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的40%计算补偿,大春按60%计算补偿。

对专业养鱼塘(库)养鱼的损失补偿,按统一年产值乘以水面面积,再提高40%计算补偿。

(十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着物,是指地面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

1.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费标准。

(1)在征地范围内的零星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附件1标准据实进行补偿。超过每亩合理种植株数的,一律按成片林木、果树、花卉标准补偿。

(2)在征地范围内的成片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征收土地的水平投影面积扣除种植农作物已进行青苗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及水面、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每亩按附件2标准据实进行补偿。

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在征地范围内,需拆除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附件3标准补偿给所有者,残值归征地实施补偿安置单位。

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3.房屋补偿标准。在征地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结合被拆迁房屋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偿。

(1)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房安置房屋的,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房屋残值归拆迁房屋人。

(2)被拆迁房屋人选择统一建房以及符合本通知(十九)条规定安置房屋的,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扣除人平3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或由拆迁房屋人在安置房屋时统一结算,房屋残值归拆迁房屋人。

(3)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办理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的营业用房,选择统一建房的,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安置房屋的,按附件4中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基础上提高40%计算补偿。

(4)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5)需拆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房屋,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

(十三)被拆迁房屋人在实施征地之前,原向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电信部门申请安装了自来水、天然气、电、电视闭路光纤、固定电话的入户费,凭有效票据据实补偿。

(十四)在征地范围土地面积内,已作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作青苗补偿的,不给予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

(十五)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修建的房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住房安置

(十六)住房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人旧房拆除后,拆迁房屋人对被拆迁房屋人应妥善安置住房。住房安置采取货币、统一建房和自行建房三种安置方式。

货币、统一建房安置仅限于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房屋人,以及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范围内以户为单位人员全部“农转非”的被拆迁房屋人;被拆迁房屋人可自行选择货币或统一建房安置方式并签订协议,中途不得变更;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挂靠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房屋;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日前,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其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安置房屋。

自行建房安置仅限于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范围内以户为单位人员未“农转非”或部分“农转非”的被拆迁房屋人。

(十七)货币安置。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房屋的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计算需拆除的房屋的补偿。补偿费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由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

(十八)统一建房安置。

1.被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人以户为单位的下列人员为安置住房对象:

(1)有正式户口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学校在读的学生;

(3)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士官;

(4)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劳改、劳教人员。

上述人员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公告之日;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其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日。

2.基本安置房面积。符合本条第1款需要安置住房的人员,每人享受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被拆迁房屋人在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原则上每户在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基础上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房价;超出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价。

4.房屋价款支付方式。被拆迁房屋人应缴纳的安置房价款,由被拆迁房屋人与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约定时间,一次性缴清房屋价款。

(十九)符合统一建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房屋人也可以选择依据拆迁房屋人修建的安置房每平方米的造价(含土地成本费),按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房款,由拆迁房屋人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拆迁房屋人不再安置房屋。

(二十)统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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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置自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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