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医务人员医疗过失致死根据具体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如果医疗过失性质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丧葬费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精神损害赔偿金;
患者家属认为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0、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致患者死亡,谁的责任更大?这里面的责任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单凭寥寥数语来确定责任大小,证据还是不足够的。
首先,医生开错医嘱,护士照办导致了病人死亡,谁的责任大,先要看二人的技术职责所系。应该说医治病人,主要的还是医生。
其实这种事情在临床工作中非常罕见,不需要上法庭解决,通过私下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看赔多少钱,应该会选择律师介入,签个协议,公证一下,大致是这个程序。还不行,就法庭上见了。
内部处理上,各个医院的规定多少有些差异,还是得毫无隐晦地说,医生肯定负主要责任。这一点,恐怕没有哪一家、哪一级医院会有不同意见。
根据题目给的条件,没有明说是什么医嘱,需要分析一下了。但凡需要护士执行的医嘱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一类是各种途径的用药治疗;一类是非用药的护理操作。
护士确实有三查七对的工作制度,但是护士更大程度上是医嘱的执行者,对药物使用前执行了三查七对无误,护士就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医嘱。
药品使用方面的医嘱,医生在具体处方药品种类、剂量、使用途径等某个环节上出错,照办后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如果是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护士就有可能发现医嘱错误,会及时向医生提出质疑。如果没有发现而执行了,确实多少还是有点责任,在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范围内有可能阻止的悲剧发生了,感到很内疚,但都已晚了。
相关当事人到底是工作太繁忙、专业水平有限,还是工作时心不在焉、情绪波动等原因所致,那得事后认真分析一番了。严重不良后果摆在那儿,不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肯定不行。
不然,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团队协作精神、病人生命至上的理念等等就全没了。至少得先批评,举一反三,教育本人,并借此教育他人。参照对医生的处理意见,会明显降低对相关护士的处理程度。
如果发生在工作时间不长的护士手上,那承担的责任就相对轻一些,此事会成为其刻骨铭心的大教训,如果是聘用护士的话,恐怕自己都得提出来走人了。
如果医嘱是非用药的护理操作,每项护理操作的适应症、禁忌症,作为护士都是系统学习过,应该非常清楚,除非是护士对其实施护理操作的病人病情一无所知,只管去执行,那犯禁操作的严重后果就来了,这样的话,也不能说护士没有责任。医疗护理工作责任重大,容不得一丝一毫的马虎。
总之,从题目中看,医生和护士应该都是过失,刑事上,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民事上,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需要具体分析,但是一般来看,根据医生护士在医疗中所起作用,医生的责任应该比护士更大。
护士给值班给婴儿翻身造成死亡是否是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的赔偿责任。1.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护人员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与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点,即两者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结果都造成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了被害人的死亡。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护士医疗事故致人死亡 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在这种情形下,应按刑法理论关于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即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医疗事故罪论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