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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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麻烦吗?需要做什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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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在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后,可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应含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伤残职工身份证明资料、就医病历等一切相关资料。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全,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资料齐全后,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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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分别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工伤处理起来是不是很麻烦?

以上工伤流程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可以说得相当具体了。那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我再从另外一些方面给你提下建议: 1、就劳动关系方面,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工伤申请时,必须提供劳动合同以证明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按员工工作月数支付2倍的平均工资作赔偿。 2、工伤认定申请方面,必须提交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用药清单、医生证明、发票等。如果是住院未出院的,则可先提交医生证明,进行提前工伤申请,等出院后再补交病历(此针对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如果没购买工伤保险,待出院后即使超过一个月,也可由用人单位或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3、对于员工的工伤经济补偿方面。为保障工伤员工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员工除确认医院出来的评残级虽是否合理,是否需向上一级医院复评外,还应向用人单位确认陪护费、误工费、伙食费等工伤伤残津贴以外的补偿费用多少。以保证自己能拿到应拿经济补偿的项目。 4、私了或是按正规渠道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方面,本人建议员工尽量按工作作认定申请程序走,别进行私了,因为企业为了自身能节约经济补偿费用的成本,他会想法设法地在各个项目想减少费用,或者不告诉你某些他本应赔偿的项目费用。 希望以上对你的提问有帮助啦。

办理工伤手续麻烦吗?

先认定工伤 在鉴定工伤 在按相关法律赔偿 都是有标准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的;。一定先要把认定工伤 在鉴定工伤做了 (这个是有时效期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的; 具体看工伤保险条例 上面都有规定的;)以上两个结论是你劳动仲裁索赔的依据。下面是武汉的两个文件供参考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认定工作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经济合同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约定、劳资人事部门的用人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

(三)工伤发生后,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4、为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定证明;

6、患血吸虫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血防部门出具的《血吸虫病诊断报告书》和用人单位派其到疫区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和首次医治血吸虫病的原始病历。

第六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供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用人单位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并自补正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行政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举证责任后15日内没有提交有效证明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四条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制发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一时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效工伤认定证据的;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中止工伤认定的因素消除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三)事故时间、受伤部位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转交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送达并由收件人签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归档,并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建档、医疗检查、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等鉴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的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工伤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

(四)负责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事项:

1、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3、劳动能力鉴定;

4、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6、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7、旧伤复发的确认;

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9、接受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委托鉴定;

10、负责职工因残情发生变化后的复查鉴定;

1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由医疗机构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口腔和耳鼻喉科等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专业专家组成。每个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七条 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专家负责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医疗诊断,并提出诊断意见,同时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评定伤残等级。职工非因工负伤,因病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确定。

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要求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十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

(四)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核对。

第十一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经审核,对材料完整的,下达《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及时补齐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鉴定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确定鉴定时间和医务诊断科目。

(二)通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受专家医疗诊断;

(三)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情况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专家应有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的专家参与);

(四)鉴定专家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疗检查的,用人单位应组织被鉴定人或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断检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后,如实写出医疗检查结论,经医疗卫生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后,可作为诊断依据。进行医疗检查到作出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内;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期召集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和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评议并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根据鉴定结论签发《武汉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证》。

第十三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拒绝按规定申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医疗检查材料或诊断结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参加鉴定的专家与被鉴定人或申请鉴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非企业单位职工需要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伤残鉴定是怎么做的?需要做哪些检查?疼不疼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被认定工伤后应当进行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不是工伤伤残鉴定。该鉴定主要确定劳动者受伤后是否影响劳动能力而进行鉴定。鉴定程序主要是以劳动者在医院住院期间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的病历和资料作为参考依据,必要时,鉴定机关还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如拍片等查检,但不介入医疗治疗活动,不存疼不疼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的问题。

工伤鉴定严不严

工伤伤残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召集专家组集体进行判定的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所以会严格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判定。是比较严格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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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麻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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