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也每年会有变化。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08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086元×6=5251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特别注意: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亦可以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另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工伤死亡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机动车辆事故发生的伤害或者死亡应该是属于工伤,那工亡认定及理赔程序是:
(一)符合工伤认定申
65岁以上发生工伤怎么赔付如果认定上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的规定赔偿,65岁的劳动者一般适用于(认定上工伤的除外)侵权赔偿。按本人的户口(农村或城镇居民)性质计算赔偿金,计算15年。假定是黑龙工省的城镇居民(按17年标准)为39万左右,农民居民(按17年标准)为17万左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0岁工伤死亡赔偿多少钱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其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配偶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65岁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