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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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交通事故右手鹰嘴骨折可以评定为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受伤的,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本身并不构成伤残等级;如果在骨折愈合以后,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导致肘关节功能障碍,经换算导致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可以构成十级伤残。根据鉴定标准来看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在身体各部位发生骨折且恢复后无功能性障碍则可判定为十级伤残,但是轻微骨折或者软骨骨折是不能判定为十级伤残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交通事故右手鹰嘴骨折可以评定为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导致右手鹰嘴骨折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如果不是粉碎性骨折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是不构成残疾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的。

如果是粉碎性骨折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才可能构成十级残疾。

鹰嘴骨折可评几级伤残

根据描述可能为十级伤残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具体结果要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根据鉴定标准来看,在身体各部位发生骨折且恢复后无功能性障碍则可判定为十级伤残,但是轻微骨折或者软骨骨折是不能判定为十级伤残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的。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胳膊鹰嘴粉碎骨折为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受伤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的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本身并不构成伤残等级;如果在骨折愈合以后,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导致肘关节功能障碍,经换算导致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肘部鹰嘴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以及赔偿

您好,伤残等级是指恢复后对原有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的生理结构和生活质量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的影响,其中十级最轻,您说的这种情况,还需要视最终的治疗效果和事故鉴定中心的最终鉴定。

以下,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既然指致残,那么,就不是说受伤就能得到认定的了,可以说,最好还是别评上的好啊,那样说明身体和生活都没有受到永久性的不可恢复(至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恢复)的创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1.4 鉴定时机

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 残疾等级划分

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1.5.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他器官不能代偿;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意识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⑸不能工作;

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⑸明显职业受限;

⑹社会交往困难。

1.5.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⑸职业种类受限;

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5.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⑷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⑸社会交往贫乏。

1.5.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⑷不能胜任原工作;

⑸社会交往狭窄。

1.5.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⑷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⑸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⑷断续工作;

⑸社会交往受约束。

1.5.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1.6 多处(种)残疾的鉴定

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

1.7 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

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

1.8 鉴定人

1.8.1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

1.8.2鉴定人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2 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1.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3 三肢瘫(肌力1级);

2.1.4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5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6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7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1.8 呼吸困难级;

2.1.9心功能不全级;

2.1.10小肠切除90%以上;

2.1.11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偏瘫(肌力1级);

2.2.4 面部明显瘢痕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2.5 双眼球缺失;

2.2.6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7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8 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

2.2.9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Ⅲ级;

2.2.10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1 心功能不全级;

2.2.12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2.13 肝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2.15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2.17 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能减退;

2.3.2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3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4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5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3.6 面部明显瘢痕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

2.3.12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2.3.15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6 肝切除3/4以上;

2.3.17 全胰切除;

2.3.18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19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0 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1 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 四级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明显瘢痕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4.6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2.4.7 双眼盲目3级;

2.4.8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9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10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1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2 下颌骨缺损6cm以上 ;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不全级;

2.4.19 小肠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切除2/3以上;

2.4.22 肝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5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6 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2.4.28 膀胱全切除;

2.4.29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30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2.4.31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2 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3 枢椎齿突骨折或环椎骨折脱位,遗有脊髓受压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2.4.34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5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4.37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5 五级残疾

2.5.1 单肢瘫(肌力1级);

2.5.2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4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明显瘢痕2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2.5.10 双眼低视力2级;

2.5.11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2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3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4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或下唇长度;

2.5.15 呼吸困难级;

2.5.16 两肺叶切除;

2.5.17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

2.5.18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9 心脏瓣膜置换;

2.5.20 度房室传导阻滞,安装起搏器后;

2.5.21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

2.5.22 全胃切除;

2.5.23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 肝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5.2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6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7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8 重度排尿障碍;

2.5.29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大于或等于50毫升;

2.5.30 阴茎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并发或继发椎管狭窄,遗有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

2.5.32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5.35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完全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6 六级残疾

2.6.1 中度智能减退;

2.6.2 四肢瘫(肌力4级);

2.6.3 单肢瘫(肌力2级);

2.6.4 不完全性失语;

2.6.5 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 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6.7 面部明显瘢痕1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6.8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毁损;

2.6.9 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容貌毁损;

2.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6.11 一眼低视力1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

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严重畸形;

2.6.13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4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5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脱落12枚以上;

2.6.16 下颌骨缺损4cm以上;

2.6.17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8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9 肺叶切除并肺段楔形切除;

2.6.20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

2.6.22 排便重度障碍;

2.6.23 肝切除1/2以上;

2.6.24 胆道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6.25 胰切除1/2以上;

2.6.26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7 肾功能中度障碍;

2.6.28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6.29 尿道瘘不能修复;

2.6.30 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32 骨盆环三处以上骨折,遗有髋臼向盆腔内突;

2.6.33 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34 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 一手缺失;

2.6.36 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7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8 一下肢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7 七级残疾

2.7.1 三肢瘫(肌力4级);

2.7.2 单肢瘫(肌力3级);

2.7.3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读、失写、失认等;

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7.6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明显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7.9 面部轻度毁容;

2.7.10 外鼻部缺损1/3以上(或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容貌;

2.7.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7.12 一眼球缺失;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7.16 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 舌缺损1/2以上;

2.7.18 张口度1cm以下;

2.7.19 颞下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后;

2.7.20 器质性失音;

2.7.21 限局性脓胸部分胸廓成形术后;

2.7.22 一肺叶切除;

2.7.23 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4 心功能不全级;

2.7.25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6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 肝切除1/3以上;

2.7.28 胰切除1/3以上;

2.7.29 一侧肾切除;

2.7.30 肾损伤致高血压;

2.7.31 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2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3 子宫切除;

2.7.34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80%以上;

2.7.35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6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7 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38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39 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0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2.7.41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 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 髋、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8 八级残疾

2.8.1 轻度智能减退;

2.8.2 截瘫、偏瘫(肌力4级);

2.8.3 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8.4 第III对颅神经麻痹;

2.8.5 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6 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8.7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8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8.10双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8.11 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12 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3 一侧耳廓缺失伴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 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8.15 一耳听力损失≥91dBHL;

2.8.16 牙齿脱落或折断14枚以上;

2.8.17 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1/2以上;

2.8.18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9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20 肺段切除;

2.8.21 心脏异物滞留;

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 胃大部分切除;

2.8.24 小肠切除1/2以上;

2.8.25 结肠切除1/2以上;

2.8.2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7 胰切除1/3以下;

2.8.28 脾摘除;

2.8.29 轻度排尿障碍;

2.8.30 双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8.31 阴茎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 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3 阴道狭窄;

2.8.34 双侧输卵管切除;

2.8.35 一侧卵巢切除;

2.8.36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60%以上;

2.8.37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8 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39 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0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1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 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43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转>30°;

2.8.44 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5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6 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7 四肢长管骨骨折不愈合;

2.8.48 四肢长管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2.9 九级残疾

2.9.1 单肢瘫(肌力4级);

2.9.2 颅骨缺损25cm2以上,伴脑膨出;

2.9.3 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 脑叶切除;

2.9.5 颅内异物;

2.9.6 第、Ⅴ、Ⅵ对颅神经麻痹;

2.9.7 轻度尿崩症;

2.9.8 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9.9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25%以上,影响容貌;

2.9.10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它部位秃发50%;

2.9.11 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9.12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9.1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9.14 双眼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双眼睑畸形;

2.9.15 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2.9.16 损伤后一眼盲目3级或视野半径≤10°;

2.9.17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8 双耳缺失相加大于一耳面积;

2.9.19 一耳听力损失≥71dBHL;

2.9.20 牙齿脱落或折断7枚以上;

2.9.21 舌缺损1/3以上;

2.9.22 支气管成形术后;

2.9.23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9.24 肺内异物滞留;

2.9.25 呼吸困难级;

2.9.26 心脏、大血管修补;

2.9.27 心脏异物摘除;

2.9.28 食管切除不影响进食;

2.9.29 胃部分切除;

2.9.30 小肠切除小于1/2;

2.9.31 排便轻度障碍;

2.9.32 肝切除小于1/3;

2.9.33 胆道修补;

2.9.34 胰修补;

2.9.35 脾部分切除;

2.9.36 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7 一侧肾部分切除;

2.9.38 膀胱部分切除;

2.9.39 输尿管修补;

2.9.40 尿道修补;

2.9.41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2.9.42 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9.43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4 一侧输卵管切除;

2.9.45 子宫部分切除;

2.9.46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40%以上;

2.9.47 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有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48 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49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减少2/3以上;

2.9.50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1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两侧骶髂关节脱位;

2.9.52 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3 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4 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5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6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7 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 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59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 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2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

2.9.63 创伤性关节炎。

2.10 十级残疾

2.10.1 边缘智能状态;

2.10.2 颅骨缺损9cm2以上;

2.10.3 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脑脊液漏修补;

2.10.5 人格改变;

2.10.6 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7 面部瘢痕9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8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30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9 头皮损伤疤痕形成或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2.10.12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10.13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14 一侧人工晶体植入;

2.10.15 单纯性复视;

2.10.16 一眼低视力1级;

2.10.17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 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19 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

2.10.20 舌尖部分缺损(畸形)影响进食、语言功能;

2.10.21 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1/2牙冠以上;

2.10.22 张口度2cm以下;

2.10.23 面颅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24 器质性声音嘶哑;

2.10.25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10.26 二肋以上缺失;

2.10.27 胸导管损伤;

2.10.28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2.10.29 肺修补;

2.10.30 肺内异物摘除;

2.10.31 膈肌修补;

2.10.32 消化道修补;

2.10.33 肝、脾修补;

2.10.34 肾修补;

2.10.35 膀胱修补;

2.10.3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 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修补;

2.10.38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

2.10.39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三个椎节以上自然或手术融合;

2.10.40 颈椎骨折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1 枢椎齿突骨折;

2.10.42 胸、腰椎骨折,遗有小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10.43 外伤性颈、腰椎间盘突出;

2.10.44 颈、腰椎椎板减压;

2.10.45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 二个以上椎体横突骨折不愈合;

2.10.47 骨盆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2cm以上;

2.10.48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单侧骶髂关节脱位;

2.10.49 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50 一手掌缺失5%;

2.10.51 上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2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3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4 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5 一侧髌骨切除;

2.10.56 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8 下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9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3 附则

3.1 残疾程度判定基准

3.1.1 生活自理范围,护理依赖分级

3.1.1.1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3.1.1.2 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a)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a、b二项加上c、d、e三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c)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2 医疗终结、 医疗依赖

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医疗依赖是指因伤致残后达到临床症状稳定,但仍不能

什么情况骨折才够成交通事故九,十级伤残

你好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以下内容小编在 大律师网 俩面找到关于骨折评定构成的标准车祸鹰嘴骨骨折十级伤残 :

1、头面部损伤

(1)上、下颌骨骨折,导致上、下颌骨缺损,若伴有牙齿脱落8枚以上。(2)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受限,若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垂直置入食指。

(1)上、下颌骨骨折,导致上、下颌骨缺损,若伴有牙齿脱落4枚以上;(2)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受限,若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并列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颞下颌关节活动度偏低。

此类伤情,需重点关注的是磨牙的缺失,一般情况下车祸不常造成磨牙的损伤,需注意是否有龋齿、中老年原有牙齿脱落或置装义齿情况,从而对该次事故造成的牙齿脱落数量予发准确判断,防止出现高评,必要时需结合首次病史和首次就诊相关牙片等影像资料予以对比。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为单纯性骨折,可在损伤治疗2-3个月进行;若为粉碎性骨折,可在损伤治疗4个月进行;若仅单纯为牙齿脱落,可在损伤治疗1-3个月进行。

2、胸部损伤

肋骨骨折,若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则定为九级;

若4肋以上骨折或 2肋以上缺失,则定为十级。

此类伤情,易出现陈旧性骨折和新鲜骨折并存而影响鉴定的情况,需结合首次就诊诊断病史及相关辅助检查,复诊病史及复诊辅助检查等,综合予以比对确认;另因移位不明显肋骨骨折一般在 X光下不易被准确诊断,必要时需 CT或三维重建以确诊,并以此作为鉴定(飘别)依据。在评残时机把握上若四肋以上骨折,可在损伤治疗 3-4个月进行;若在 八肋以上骨折,可在损伤治疗 4 -5个月进行。若致使胸膜粘连的,可在前述损伤治疗评残时机上适当顺延,具体可结合治疗恢复情况合并考虑。

3、上肢及关节

肩胛骨骨折通常因伴有肩关节复合体和/或肩袖的损伤,日后可能并发有创伤性肩周炎的形成。若致使肩关节活动度丧失占比一侧肢体在25%以上,则定为九级;

若骨折移位及创伤不严重经治疗稳定后,致使肩关节活动度影响不大,通常情况综合考虑可定为十级。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非手术治疗可在损伤治疗2-4月进行;手术治疗可在操作治疗3-5个月进行。

单纯性锁骨骨折,尤其是锁骨中断骨折,无论有无内固定,只要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评定伤残。若出现九级评定,通常属于高评,结合伤情和病史,宜降低等级或重新鉴定。

若在外三分之一骨折,因受内固定在位的影响而影响肩关节复合体的功能,若骨折临床愈合稳定后,法医学检查确有肩关节功能受限占比一侧肢体10%以上者,评定为十级。

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3-4个月进行。

若肱骨近端/肱骨髁上骨折,移位明显经治疗稳定后,对关节活动度影响较大,占比一侧肢体25%以上,则定为九级伤残; 肱骨中上三分之一骨折,是桡神经走行的地方,若伴有神经损伤,预后又较差,对肢体功能影响较大,可被定为九级。

肱骨骨折,通常肱骨大小结节撕脱性骨折,一般不被评定伤残。若确造成肩关节功能受到影响占比一侧肢体10 % 以上,则定为十级伤残。

肱骨干其他部位骨折,因影响关联关节活动度较小,一般不被评定为伤残。在评残时机把握上,可在损伤治疗 3-6个月进行。若累及关节面,并发骨髓炎、骨不连等,需在损伤治疗 6-9个月进行,具体需结合伤情治疗恢复情况综合考虑。

 

尺骨鹰嘴骨折,经治疗稳定后伴有肘关节活动度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一般不会致使一侧肢体活动度丧失超过10%以上,鉴定一般不宜超过十级。尺骨中段骨折经治疗稳定,一般考虑不被评定伤残。若确因内固定在位和骨折畸形愈合可影响前臂的旋转及邻近关节的功能,且占比一侧肢体在 1 0%以上,可被认定为十级。但需从严审核相关量化检查。挠骨折中段骨折情况,和尺骨中段骨折情况类似,一般不被评定伤残。若确经治疗稳定后内固定在位及/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前臂的旋转及邻近关节的功能,且占比一侧肢体在 10%以上,可被认定为十级,但需从严审核相关量化检查。桡骨远端骨折经治疗稳定后若影响到腕关节功能,占比一侧肢体在 10%以上可被认定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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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椎骨疑似骨折算十级伤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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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八)会阴x损伤致:1、阴x龟x缺失(或畸形)25%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x部分缺失(或畸形),工伤十级骨折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工伤骨折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神经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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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车祸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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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互殴我,我还击致一人鼻梁骨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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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外卖脚大拇指骨折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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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骨折都属于十级伤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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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把我撞了右手桡骨骨折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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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骨折能评上十级伤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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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人家的车撞得股骨断裂 可以挂上十级伤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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