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工伤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的假肢安装费用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的配置费用,应先做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与厂方无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假肢安装赔偿标准1、 工伤 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的假肢安装费用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的配置费用,建议先做 劳动能力鉴定 ,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 工伤保险 基本支付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 2、一次性补助分为三个一次性,即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级别,确定 赔偿标准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社会保险法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 (二)五级、 六级伤残 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假肢赔偿标准价格明细【法律分析】
工伤的假肢安装费用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应先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与厂方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的假肢安装费用,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算的呢?一、工伤的假肢安装费用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属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应先做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的费用,申请支付,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与厂方无关
二、一次性补助分三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级别,确定赔偿标准。
以上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
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7、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8、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扩展资料:
工伤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申请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
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年。
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人大网
关于社会保险支付的工伤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问题一次性支付问题你好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支付。伤残津贴是按月领取。
工伤二级伤残按照安徽合肥标准预计一次性赔偿在100至120万左右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生活护理费约为60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的社保局不支付),辅助器具费约12万元以上(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以上合计180万元以上(除去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按月工资4000元的30岁男性为计算标准),具体赔偿项目为: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本人工资×9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只能择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未买工伤保险农村户口劳动者或建筑领域农民工,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本人工资×250个月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二级为25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5484元×5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住院护理费:5484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只能按月支付,要求一次性赔偿的社保局不支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关于假肢费用一次性赔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八条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辅助器具维修费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一、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2)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三、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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