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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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指多少人死亡

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

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

法律依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如下图所示

如图

一般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标准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事故等级划分 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等级一般根据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一般来说,具体标准如下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

1.对于伤亡人数而言,超过30人死亡或超过100人重伤,可以称为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

2.死亡人数在10-30人或者受重伤人数在50-100人,为重大事故;

3.死亡人数在3-10人,或者受重伤人数在10-50人为较大事故;

4.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则称为一般事故。

对于经济损失而言,造成超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到100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死亡人数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死亡人数和事故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的经济损失不同可以分为不同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的等级,包括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需要经过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交通事故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一般事故死亡人数划分标准 ;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

(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

(3)动车、客车报废1辆;

(4)货车报废3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重型轨道车报废;

(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 辆或大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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