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的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在法律上会要求存在该种行为的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购买该货物所支付的金额的三倍赔偿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如果经营者所要赔偿的金额没满五百元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到五百。
法律分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存在该种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的,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有:1、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取证,保留已有证据,如购物小票、转账记录等,再和经营者进行协商沟通,表明货物存在的问题,要求经营者对其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更换,或者是进行退换赔偿处理;2、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的,消费者可以携带证据到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或者是通过信访以及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的方式进行举报,并在此过程中,明确向相关部门提供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购买的货物信息、事发后的具体情况等信息,请求相关部门对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3、撰写起诉状,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商家以旧电脑昌充新电脑如何处理向消保委举报。
消保委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全称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
将二手电脑冒充新电脑出售,属于消费欺诈,可根据相关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手机以旧充新是否是欺诈手机以旧充新构成欺诈。销售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的,属于欺诈。
构成欺诈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法商家用旧物充当新货卖有什么罪!消费者该怎么维权商家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的上述行为属于新《消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所诉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卖家以旧充新怎么赔偿 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依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你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