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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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D,答案很明显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参考一下《宪法》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刑法》,《民法通则》下列不属于民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一、民法典如何保护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个人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公民的合法权益,B:私人的合法权益,C:外国人的合法权益,D:不当得利。

D,答案很明显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参考一下《宪法》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刑法》,《民法通则》

下列不属于民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是

一、民法典如何保护民事权利

民法典规定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个人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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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的权利是怎样保护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他合法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利益。权利是指为了保护主体和某种利益而赋予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的法律上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的力,它是利益与法律治理的结合。而民亊利益则是指因由民法保护的,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利益。总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一、人身权益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给予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主要包括向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需要特别之处的是,《民法总则》在第109条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这表明法人和非法人足以亦享有人格权。

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向然人荣誉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监护权、亲厉权、配偶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二)人格利益

随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大,受保护的对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权等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一般而言,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它们是人权的渊源,是对权利的补充,应为法律所保护。对于这些人格利益,学理上一般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将“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独立的案件受理事由。《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向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此即为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其中,人身自由广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包括结社自由、住宅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自主等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除此以外,《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对肉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亦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二、财产权益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权利。其中,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等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继承权,是向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o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继承权除了具备财产权的属性,还具备一定的人身权属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一)死者人格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尽管不再享有权利,但其名誉、姓名、肖像中的社会性利益因素仍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英雄人物名誉的保护,已经涉及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范畴。

(二)经济利益

主要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利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因对人身的损害和对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上的损失。®例如,因某人违章驾驶导致交通堵塞,后车司机因此耽误航班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为侵害人所遇见,实际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损失大小难以认定。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侵权责任对这类财产利益难以确定,损失大小难以认定。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侵权责任对这类财产利益损害不予保护,以维护社会主体的行为自由。但在行为人能够预见乃至故意导致纯粹经济损失或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了纯粹经济损失利益外,占有利益亦疏于应当保护的经济利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侵害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环境权益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从有关国际组织宣言和域外立法来看,普遍强调人类有权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责任。目前,世界各_均广泛接受了环境保护的理念,逐渐实现环境权益的法定化,并规定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所谓环境权益,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良好环境品质享有的权益。

关于环境权益的法律依据。环境权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5条“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第133条“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有哪些权益

你好,

《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的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

一、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

《民法总则》第16 条的规定,明确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尤其是不仅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而且规定了接受赠与等胎儿权利,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但该规定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条规定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显示出我国民事立法对胎儿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下限降低

《民法总则》第19 条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民法通则》第12 条规定的10 周岁降至8 周岁,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上述条款有“同意”、“追认”的限制,则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

三、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伴随着我国公民的寿命延长,高龄人口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33 条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外,《民法总则》构建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对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创设特别法人制度

为顺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第96 条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制度。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什么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民事主体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3、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百度百科——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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