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六安市八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了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X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六安2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赔偿标准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二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本人工资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二级为50%。
计算方法:伤残补助金:25x本人月工资;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x85%;生活护理费:50%x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工伤鉴定为十级,在安徽省六安市赔偿标准是多少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享有以下待遇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个月。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安徽省六安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多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可以享有本人7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六安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的本人工资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八级伤残为10个月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安徽六安伤残等级赔偿金额 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