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发生 交通事故 后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02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 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 精神病鉴定 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车辆事故车辆受损鉴定交通事故车损评定鉴定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步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2名以上经有资质的评估人员进行评、鉴定。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公章事故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汽车交通事故车损怎么鉴定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为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计算损失金额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