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对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坡耕地造林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原粮300斤(从2003年开始折现金210元),现金20元;坡耕地造林补助年限: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宜林荒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
1、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在去年对早稻、中稻、晚稻和小麦每亩良种补贴10元、15元、15元和10元,以及对农民发放每亩最低不少于10元的粮食直接补贴标准上,今年将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
2、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从2009年新粮上市起,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最低收购价比去年分别提高0.10元、0.11元、0.11元,达到0.87元、0.83元、0.83元。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也将作较大幅度提高。
3、大幅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在去年中央安排40亿元资金,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补贴50%,深松机和旋耕施肥播种机补贴40%,农业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为5万元的标准上,2009年中央安排100亿元资金,对购置农业机械补贴。
4、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继续实行保险补贴。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小麦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240元,保费为每亩12元,财政补贴9.6元,农户负担2.4元。棉花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油菜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
5、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实际保险补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为每头480元,财政补贴288元,养殖户负担192元。
6、引进奶牛补贴。从省外购进或迁入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我省集中饲养奶牛30头以上的,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每头给予1500元补贴。
7、对荷斯坦奶牛实施冻精补贴。每头按2剂冻精进行补贴,每剂冻精补贴15元。
8、增加农民户用沼气补贴。2009年,中央安排30亿元资金,用于农村户用沼气等项目建设。对每户补贴标准由去年的800元提高到1200元。
9、对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坡耕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原粮300斤(从2003年开始折现金210元),现金20元;坡耕地造林补助年限: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宜林荒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
10、对长防林、兴林灭螺林工程补助。对实施长防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对实施兴林灭螺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50元。
经济林补偿标准【法律分析】:经济林补偿标准为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有时候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的考量,需要征用或者征收土地,此时用地单位要支付被征地单位一笔费用,以补偿被征地单位在该地块上的投资及收益,修路也是属于集体的公共利益,在修路的时候需要征用他人使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的树木进行清理,也是有单独的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为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对经济林的赔偿标准一、 龙眼、荔枝
(一)一年以下树龄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的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每棵补偿30元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二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50元;三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80元。上述年限内每亩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以下。
(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10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12000元。
(三)十一年以上树龄的,每棵补偿15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9000元-12000元。
二、 黄皮
(一)一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20元;二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30元;三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40元。上述年限内每亩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
(二)四年以上,八年以下树龄的,每棵补偿50元,每亩补偿9000-12000元。
(三)九年以上树龄的,每棵补偿80元,每亩补偿9000-12000元。
扩展资料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国家征地经济林的补偿标准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甘肃省经济林赔偿标准 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