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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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后的国家赔偿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29条关于行政复议后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的国家赔偿规定如下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 国家赔偿法 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的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 刑事诉讼 程序、民事 诉讼 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 ,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代理 人。 律师 、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 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 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 中止审理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上对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中有着详细的介绍,国家赔偿的错误行事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其中分为 刑事赔偿 和司法赔偿。刑事赔偿的国家机关部门一般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于这些机关错误判定造成的 刑罚 实施进行赔偿。而司法赔偿则是对于人民法院在办案中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做出相应的赔偿。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应该如何书写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标题中并列的“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复议”可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8、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9、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赔偿请求人、法定 代理 人、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填写要求为:赔偿请求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 号码、电话、住所和邮编;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电话;有法定代理人的,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赔偿义务机关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属外国籍、无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组织名称”,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全称。“地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的办公地点。 11、填写法律条文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12、文书中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在相应空白处写明具体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13、文书中注明签名处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盖章或者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加盖公章。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 14、文书中盖章处,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属于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15、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6、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审批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14001”。同一申请有多个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还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栏目填写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批意见”栏目填写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17、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式样二)是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本文书记录其口头申请内容。 “时间”填写制作该笔录的时间。 “地点”填写制作该笔录的地点。 “记录人及单位”填写制作笔录的民警姓名和所属单位。 “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和理由”应当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口述如实填写。 笔录制作完成后,赔偿请求人应当核对或者由记录人向赔偿请求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赔偿请求人签署核对意见;赔偿请求人不会书写的,由其盖章或者捺指印。 18、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接收凭证(式样三)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当面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或者复议申请后,向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收到申请的证明文书。 19、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式样四)是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文书。补正时间应当合理,补正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国家赔偿申请补正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正勾选2。 20、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式样五)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审查赔偿或者复议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的文书。 21、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六)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审查赔偿或者复议申请材料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的文书。 22、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式样七)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受理赔偿或者复议申请后,发现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决定驳回申请并通知赔偿请求人的文书。 23、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式样八)是受理国家赔偿申请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后,通知案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提交办案情况、书面答复、相关 证据 和其他材料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勾选2。 24、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式样九)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法定中止情形,决定中止审查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中止审查勾选2。 “中止审查的事由”空白处及勾选项中空白处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填写。 25、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式样十)是国家赔偿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中止情形消除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决定恢复案件审查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恢复审查勾选2。 26、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式样十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法定终结情形,决定终结审查的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勾选1,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终结审查勾选2。 “终结审查的事由”空白处及勾选项中空白处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填写。 27、国家赔偿决定书(式样十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国家赔偿案件复议管辖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一、 国家赔偿 案件复议 管辖 范围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偿案件复议管辖范围的规定是: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二、国家赔偿案件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十条 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 (一)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 申诉 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三)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四)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三、国家赔偿追责制度 《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国家赔偿法》中,对什么是国家赔偿法的追责制度,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在赔偿案件在实践中,往往难以适用。然而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给赔偿请求人的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例如:内蒙呼格吉勒图国家赔偿一案,虽然此案再审被改判无罪,司法机关最终纠正了错案,正义得以申张。但是,接下来还需要让我们查一下当年办错案件的相关人员,是如何被问责,同时,更最重要的是必须查清,到底具体办案的相关人员究竟是疏忽大意,还是 渎职犯罪 。只有对相关责任人的疏忽错误一查到底,才能让办案人员彻底明白,避免草率敷衍,避免玩忽职守,最后只能是草菅人命。 另一类是因错捕、错判等出现的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又如:呼格吉勒图国家赔偿一案,被冤枉的人因为被错判,被错押,导致了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他们经济上的损失及巨大的精神痛苦,国家赔偿就既有经济上的补偿,也有精神上的抚慰。给的钱再多也难抹平国家赔偿复议订卷规范 他们心里永远的伤痛,他们希望按照国家法律程序进行追责。 国家的赔偿是在政府机关或者国家相关部门在办案侦察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致使当事人受到了一定伤害时需要给予的一项赔偿,如果对于国家的赔偿不满意,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的范围由当地同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并在一定期限内给出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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