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食品安全法损失三倍赔偿金详细见第148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请问《食品安全法》96条中的赔偿损失仅指人身伤害吗?不是仅指人身伤害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应当还有财产或其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他伤害。《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有参考作用请采纳)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不是一定要受到损害才可以申请赔偿损失不一定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定。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标准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但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仍建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商家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法律分析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十倍赔偿不以受到人身损害为前提。例如,在(2018)闽01民终4450号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应以损害结果为要件问题。该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系分别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不同情形下,消费者权利主张及选择的规定,二者并非递进关系。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民事责任,即生产者或销售者违法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其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他损失的责任,而第二款既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也有惩罚性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其权利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特殊的产品责任,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在(2021)津0112民初8923号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法律规定的损失,并不限于人身健康损失,购买货物的费用可以计算为财产损失。但是,亦有法院对此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菜品中有异物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且人身未遭受实际损害,不能获得十倍赔偿。例如,在(2017)沪01民终10698号案中,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菜品中虽发现异物,但并非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倪某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其人身遭受实际的损害,故倪某要求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支付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前述情形,本案争议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新食安法规定,遇不安全食品,最低赔偿额是多少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如果因为不安全食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或者有财产损失或者有其他损害后果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商主张赔偿,赔偿根据损失食品安全里的损失 的大小来确定,同时还可以向其主张货值金额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款。因此没有最低赔偿的说法,主要是根据造成的损失来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消费者遇到不安全食品,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后果的,食品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款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因此食品不安全引发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是不确定的,有可能是恶心呕吐,有可能是腹泻,有可能是食品中毒,对应的损失根据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而又不同的赔偿责任。除了基本的赔偿责任之外,消费者如果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伤害,还可以要求生产商或者经营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价款的十倍或者是造成损失的三倍赔偿金,如果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如果因为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的食品被相关管理部门查获的,还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措施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