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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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予赔偿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情况有:(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他情形,当前,军事赔偿在国外立法中已经得到认可,一般是规定在特别法中,在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我国 军事赔偿并不因为 国家赔偿法 没有规定而不存在,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军队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费用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而是由部队以军费和第三产业的收入支出。
不予国家赔偿情形有哪些

不予 国家赔偿 情形 一、国家赔偿中不予赔偿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的三种情形是哪三种 1、立法赔偿 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的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行为是国家豁免的主要领域之一,因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很少情况下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立法行为的范围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及议员在议会的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条例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因为后者被视为行政行为。 2、军事赔偿 军事赔偿是指国家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当前,军事赔偿在国外立法中已经得到认可,一般是规定在特别法中,在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我国 军事赔偿并不因为 国家赔偿法 没有规定而不存在,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军队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费用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而是由部队以军费和第三产业的收入支出。 3、抽象行政行为赔偿 除立法行为能否赔偿外,还存在一个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否赔偿的问题。对此理论界还有争议,目前普遍的观点是:根据 行政诉讼法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直接起诉,即使该行为违法,如果发生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现实后果,也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所以完全可通过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赔偿 诉讼 ,不必诉抽象行政行为。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 侵权行为 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 法规 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 赔偿金 ,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标准 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 刑事赔偿 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虽然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我国规定了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家相关的需要赔偿的项目都应该走国家赔偿申请这一条路。国家赔偿又被称作司法赔偿,由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进行发放。当事人如果想要赔偿,可以先向专业人士咨询,再决定申请哪种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国家不予赔偿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的情况有: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他情形。

扩展资料: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2、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文书。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六条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四)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主管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但赔偿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

(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七条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第八条 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

(二)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材料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不适格的;

(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基于同一事实的赔偿请求已经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结论的;

(六)赔偿申请应当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提出,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赔偿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赔偿申请。

对于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同时告知赔偿请求人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怎么办

申请国家赔偿但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其说明理由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如果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该不予受理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的决定确有错误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的,则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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