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是指根据何种原则来判断赔偿责任是否归属于国家。归责原则是行政赔偿的重要理论基础。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违法原则是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①侵权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②侵权主体实施了违法的职务行为;③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④违法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⑤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凡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属于赔偿范围的,均不予赔偿。
我国行政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我国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即只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心态下所为的侵权损害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国家才承担责任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若行政主体无过错,则奉行“谁错谁赔”的原则;若发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确实无法解决的事实造成的损害,或由国家予以行政补偿,或由保险机关支付保险金。这样既可以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得以合理赔偿(或补偿),又可以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行事,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税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税务行政赔偿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他组织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已发给予赔偿的制度。
税务行政赔偿的特点有四个: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国家;二是赔偿义务机关是税务机关——(义务主体是机关);三是赔偿范围是法定的,赔偿方式和标准是既定的;四是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灵活多样。
税务行政赔偿的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二是侵权主体实施的职务行为违法;三是发生了客观的损害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税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三个:一是违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违法既包括违反实体法规范也包括违反程序法规范;三是违法包括行政职权的行使明显不当或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