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民事主体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时,依法由国家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本世纪中才在各国得到长足的发展,中国1982年宪法和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均对其作了原则规定。构成要件:(1)其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2)行为主体须在执行职务中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3)其行为须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后果。国家赔偿责任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是冤狱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的责任形式包括什么?广义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狭义的国家责任就是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是国家违反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或者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国家责任包括侵犯损害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也包括侵犯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他国主权、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等严重国际罪行。
所谓国家责任(National Responsibility)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即一个国家不仅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什么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2、因公民、法人和其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发生的损害;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4、行政机关制定、修改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造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丧失;5、根据国内法国家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上的原则和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项目: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三)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