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死亡赔偿金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的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妻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可以由谁继承?【案情】
2010年7月28日,肖某的妻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肖某共获得397828 元 的赔偿款(其中死亡赔偿金257328元,丧葬费10500元,精神抚慰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肖某获得赔偿款后,其岳父岳母认为该笔赔偿款应认定为是其女儿的个人遗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比例继承女儿死亡赔偿款。
【分歧】
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丧葬费是对死者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的支出性费用进行的补偿,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对被抚养人因抚养人死亡而导致生活来源丧失所给予的补偿,该笔费用应专属于被抚养人,不能进行继承;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应当由其亲属按比例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权侵害的救济和赔偿,该部分赔偿款应认定为是死者个人的财产,应由其近亲属按继承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继承。
第二种意见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处理意见与第一种意见相同,但是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死亡导致的家庭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肖某及其妻子(死者)的家庭收入,应将死亡赔偿金先平分,剩余的二分之一再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由肖某及其子女和其岳父母按比例继承。
第三种意见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处理意见与亦与第一种意见相同,但是认为死者死亡最直接的受害者应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属,因为死者死亡将直接导致其家庭收入减少,进而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死亡赔偿金正是基于死者死亡可能对其同住家属造成的这种不利影响而进行的补偿;死者死亡对于其他亲属的影响是间接的,死者死亡并不会对其家庭收入,生活质量产生太大影响,而且精神抚慰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对于他们的这种间接影响进行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了补偿,因此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归肖某及其小孩属有,肖某的岳父母无权继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文对三方均无争议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分割不进行阐述,仅对分歧较大的死亡赔偿金的处理问题简单阐明自己观点。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即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亡后才产生的受偿权利,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而对于种可得利益的损失,理论上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二是继承丧失说,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其性质属于对死者家庭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将其性质确定为是收入损失的范围,学理上一般推定认为,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她)在未来会将其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确定了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夫妻俩的家庭收入的性质,那么处理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首先应当将死亡赔偿金作为是死者和肖某俩的共同财产,先将死亡赔偿金平分成两份,妻子先得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再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由死者近亲情进行继承。
@2019
夫妻一方意外死亡所得的赔偿金应怎么分配作为对于死亡赔偿金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的分割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在立法上的区别,表现为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互相排斥,采取继承丧失说的立法例均不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继承丧失说的死者收入损失之中,再作规定就是重复赔偿。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考虑到须与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分解的结果既体现了“继承丧失说”的赔偿理念和标准又避免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当事人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还应当考虑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有无可单独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分额予以适当平衡。
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赔偿金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的分配由配偶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父母,子女继承。赔偿款一般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等组成,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法律上不视为遗产,但是可以视为遗产继承。所以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处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妻子发生事故死亡赔偿金由谁继承?妻子发生事故死亡赔偿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丈夫是第一继承人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孩子,妻子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的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的父母也有继承权。
两人离异,妻子为受益人,丈夫死亡后保险金应该给谁这些资料可能对你有些参考作用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
离婚后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前妻还是受益人吗
●尽管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妻子出意外赔偿金归谁 ,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
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
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通常,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
种作法:一是分割所缴的保险费;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离婚的夫妇而言,除了房屋等共有财产外,养老金、公积金等也是他
们分割财产时引发的纠纷由头。
以下案例讲述的正是一名读者离婚后遇到的保险利益分配问题。刘女士上周致电本报编辑部称,前夫近日意外身亡,自己与前夫的亲属因为保险赔偿金起了争执。刘女士咨询本报,原本是前夫保单受益人的她,是否还能拿到保险金。
离婚后的保险金风波
刘女士在电话那头告诉记者,原本恩爱的他们,却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最终选择了分开。而因为前夫意外身故带来的一笔保险赔偿金又让这个原本就破碎的家庭再起风波。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原来,在刘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刘女士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金。
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
而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
保险金到底归谁
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
刘女士告诉记者,前夫的父亲一直坚持不同意她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他坚持这20万元应该作为我前夫的遗产由他来继承,最多因为我抚养儿子而分给我一半,如果全部给我的话,他就要起诉我。”
保险公司最后给出的答复是,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刘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在本案中,刘女士与施先生离婚后,施先生并未通过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即默认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刘女士现在仍是合法的受益人,刘女士的受益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所以这20万元保险赔偿金应由刘女士获取,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极容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
由于生活的变故,当初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离异、死亡等而变化,如不及时更改,可能会使投保人的一些投保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可在征得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允许的前提下,随时随地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而此案中,施先生离婚后并未更改受益人,所以刘女士仍然还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假设施先生保单上“受益人”一项上仅仅是“法定”,死亡理赔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和方式处理。
尽管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
离婚后保单如何分割
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购买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在夫妻离异时,保单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呢?此案便是一个值得大家讨论的典型案例。
随着家庭理财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购买各种人身保险的家庭逐渐增多,因为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可作依据,导致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人身保险利益的问题日益凸显。
通常,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缴的保险费;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虽然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因为保费数额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缴保费是比较合理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缴了5年的保险费,共6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3万元。
第二种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还是以上述例子为例,如缴纳了5年的人身保险,
保费共计6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4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2万元。
不过,也有专家对上述两种分割办法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两种分割办法存在不合理之处。
比如,就保费分割法而言,专家认为,买保险如同消费,所花费的保险费是一种投资支出,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一种现存的财产,不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保险费的数额一般大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尤其是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离婚时按保险费进行了分割,可能向对方支付了一半保险费的当事人在退保时什么也得不到。
其次,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办法也是不合理的。专家指出,当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当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附加费用支出大,因此,在合同订立的第一年所收的保险费,扣除新合同费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没有剩余,甚至出现负数。合同订立的第二年所收的保险费,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略有剩余,可弥补第一年的亏损。所以,一般说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已缴纳2年以上保险费后,才有可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则自缴纳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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