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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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 国家赔偿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怎么办

申请国家赔偿但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其说明理由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如果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该不予受理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的决定确有错误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的,则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国家赔偿案件怎样处理?

(一)提交申请材料 赔偿请求人 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赔偿申请书 ,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 2、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4、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受理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 国家赔偿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2、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国家 赔偿决定书 》。 (四)执行 财政机关向 赔偿义务机关 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 追偿赔偿费用应当结合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确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为责任人员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责任人员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 国家赔偿 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的权利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 羁押 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 刑事赔偿 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 (一) 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 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 (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与本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及时提供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及相关 证据 ,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信访部门对信访中要求国家赔偿的,告知信访人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请求赔偿。 监察部门对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不服处分的 申诉 。 审计部门监督国家赔偿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和赔偿费用支付。 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向财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财政机关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财政机关。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或者所涉行政、刑事执法办案活动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赔偿请求人反映下级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应当调查处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调查结果。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 身份证 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 代理 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 律师 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 刑事拘留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 侵权行为 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 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 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 国家赔偿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五)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前款事项时,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等是否合法,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 涉及 精神损害赔偿 的案件,应当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行为; (二)是否造成 精神损害 后果; (三)侵权人身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诊断证明、 医疗费用 收费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二) 死亡证明 书或者 伤残 、部分、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鉴定意见; (三)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休息诊断证明等; (四)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 扶养 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前述人员有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以及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六)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 (二)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三)已损毁、灭失、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价格的证据; (四)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已经依法通过行政复议、 诉讼 等途径纠正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就违法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四)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内无法参加案件处理的; (六)拟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但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 标准尚未公布的。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恢复审查。 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应当制作《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前,赔偿请求人书面要求撤回赔偿申请,经审查,出于赔偿请求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需要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 终结审查应当自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条 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拒绝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 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是否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也可以单独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时间,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书; (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请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四)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 (五)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 收到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提出。 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和解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撤回并终结审查复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调解协议签署后,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三)原赔偿决定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依法予以变更; (四)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决定不当的,可以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继续审查赔偿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的决定;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复议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 (一)支付赔偿费用的,由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办理; (二)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在二十日内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三)造成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履行,也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履行。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相关执行情况附卷备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机关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第三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 追偿赔偿费用应当结合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确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为责任人员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责任人员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赔偿义务机关在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执法办案部门不提供相关情况、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掩盖违法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拒不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及时、主动纠正执法过错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减少或者不予扣分;有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赔偿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三日、五日、七日为工作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国家赔偿案件审查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根据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无法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可以送达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纪律处分案件的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是因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对于受害人来说,侵害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了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他的人身自由权或者是财产权益,所以给予一定赔偿的一个制度,但是这个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被害人来说,是很那申请的,并且,很那补偿到的,其中涉及到非常多的程序,很复杂。那么关于国家赔偿纪律处分案件的程序规定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0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受理、审查决定、 刑事赔偿 复议、执行、责任追究、附则7章42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0号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2]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7日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文件全文 编辑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五章 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 羁押 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 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 (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与本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及时提供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及相关 证据 ,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信访部门对信访中要求国家赔偿的,告知信访人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请求赔偿。 监察部门对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不服处分的 申诉 。 审计部门监督国家赔偿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和赔偿费用支付。 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向财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财政机关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财政机关。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或者所涉行政、刑事执法办案活动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赔偿请求人反映下级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应当调查处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调查结果。[1-2]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 身份证 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 代理 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 律师 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 刑事拘留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 侵权行为 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 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 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1-2]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 国家赔偿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二)损害是否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五)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前款事项时,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等是否合法,应当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 涉及 精神损害赔偿 的案件,应当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行为; (二)是否造成 精神损害 后果; (三)侵权人身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诊断证明、 医疗费用 收费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二) 死亡证明 书或者 伤残 、部分、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鉴定意见; (三)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休息诊断证明等; (四)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 扶养 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前述人员有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是否合法以及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六)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案件,应当审查下列证据: (一)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 (二)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等措施的法律文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三)已损毁、灭失、拍卖或者变卖财产价格的证据; (四)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已经依法通过行政复议、 诉讼 等途径纠正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案件,赔偿请求人就违法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述程序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四)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内无法参加案件处理的; (六)拟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但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 标准尚未公布的。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恢复审查。 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应当制作《国家赔偿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第十九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在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前,赔偿请求人书面要求撤回赔偿申请,经审查,出于赔偿请求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需要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 终结审查应当自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条 对存在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予国家赔偿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将协商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制作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拒绝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 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是否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依法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注明,并说明理由;决定赔偿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也可以单独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1-2] 第四章 刑事赔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时间,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书; (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请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四)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 (五)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 收到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提出。 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和解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撤回并终结审查复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调解协议签署后,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三)原赔偿决定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依法予以变更; (四)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决定不当的,可以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或者继续审查赔偿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予赔偿的决定;认为不予受理或者终结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复议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1-2]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 (一)支付赔偿费用的,由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办理; (二)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在二十日内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三)造成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履行,也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履行。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相关执行情况附卷备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机关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不得拖延、截留。 第三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 追偿赔偿费用应当结合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确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为责任人员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责任人员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1-2]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赔偿义务机关在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执法办案部门不提供相关情况、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配合甚至阻挠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掩盖违法事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拒不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及时、主动纠正执法过错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减少或者不予扣分;有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赔偿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1-2]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三日、五日、七日为工作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国家赔偿案件审查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根据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无法送达赔偿请求人的,可以送达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赔偿纪律处分案件 的程序规定整理在上文,国家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金额还是比较满意的,对于一些侵害了人身自由的,一般每天可以得到奖金三百块的赔偿金,相当于很多人两天的工资,所以这个补偿还是很人性化的。受害人也应该努力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 国家赔偿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 立案 :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 管辖 。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申诉 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 逮捕 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 财产保全 、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 证据 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 诉讼 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 拘传 、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 定金 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 审理期限 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 申诉书 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六条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侵害,其可以主张国家赔偿。维权的主要手段就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有相关规定执行。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国家赔偿立案情形、立案时效及法院审理注意事项都规定好。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

(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

(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七条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第八条 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

(二)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材料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不适格的;

(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基于同一事实的赔偿请求已经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结论的;

(六)赔偿申请应当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提出,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赔偿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赔偿申请。

对于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同时告知赔偿请求人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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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7:44

在破产前形成的案件受理费

其所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另收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费用大概多少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费用是包括诉讼类型的费用的在破产前形成的案件受理费,还有就是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来进行一个管理和分配的具体的费用在破产前形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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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判决赔偿54万多元,伤者对元甲律所的专业能力非常的认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26

法院受理工伤案件有期限吗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法院受理工伤案件有期限吗,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法院受理工伤案件有期限吗的法院受理工伤案件有期限吗,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法院受理工伤案件有期限吗,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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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交通事故,导致两位至亲去世。当事人希望这一生和律师没有任何交集,却世事难平🙏🙏🙏希望在时间的流逝中,可以稍稍抚平心中的痛🙏🙏🙏🙏🕯🕯🕯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8 11:32

刑事案件受害者出了谅解还用进去吗?还用开庭吗

律师回复中...
2024-10-05 23:08

冤死案件国家赔偿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误工费:天数*284.74元(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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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就做最好的 所有的事交给我们 你只需要签字拿钱即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28 18:54

案件走到法院,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决,以诉促调也能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8:46

北京顺义区交通事故,伤者承担主要责任,本以为自己拿不到赔偿款了,委托元甲之后,元甲和解团队仅用40多天,促成了双方和解,快速拿到赔偿款20万元!远超过当事人的心理预期,非常满意,当事人说“所有的感谢都在锦旗里”!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19

公安为什么不愿受理诈骗案件

公安局不给诈骗人员立案公安为什么不愿受理诈骗案件, 而是要求去法院公安为什么不愿受理诈骗案件, 可以理解为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报的案件, 认为不涉嫌诈骗罪, 而是经济纠纷, 让通过法院进行处理,公安局不给诈骗人员立案,而是要求去法院,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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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期和解大讲堂 法律公益讲座来了🎉 1⃣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谈和解你知道吗❓➡和解专家现场教学👍 2⃣你的伤残能否评定❓能否争到更高❓➡法医专家现场评定👍 3⃣你知道你最高能拿多少赔偿吗❓➡律师现场指导👍 🗓本周日下午两点开始🌹 📢免费名额仅剩最后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9:47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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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位成都市民不具名当事人的一封深情感谢信,当事人说:“我所获得的不仅仅是物质赔偿,更多的是对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严的尊重”🌟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08

医疗纠纷案件受理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费如何收取医疗纠纷案件受理费我国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医疗纠纷案件受理费,降低诉讼费用,重新出台了《诉讼费缴纳办法》,医疗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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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谈和解你知道吗❓➡和解专家现场教学你的伤能评残吗❓能否争取到更高❓➡法医专家现场评定你的情况最高能拿多少赔偿吗❓➡律师现场给出和解方案第374期和解大讲堂于9月22日成功举办,帮助20多位交通事故伤者/家人解答疑惑、理清理赔流程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23 14:44

赠予合同买卖纠纷案件

律师回复中...
2024-09-25 23:41

由法院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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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交通事故,六十多岁老人不幸去世,元甲律所理赔团队与保险公司专业谈判,一个多月达成和解,帮助家人拿到赔偿款180万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08 15:20

劳动仲裁超过50周岁不予受理

近日,郑州市的李某说起这事直呼“想不通”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些地方劳动仲裁部门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动仲裁超过50周岁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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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思维方式,体现出他精神深处的思想性。很多事物并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黑白之间的灰色,是过渡、两栖的状态,而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带有无限的丰富性。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1:13

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三)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 国家赔偿申请书 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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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录音证据副本视为原件 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7-28 18:57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申请书图片

此致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吴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二:国家赔偿申请书(3668字)赔偿请求人:余剑 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13458851152联系地址(邮件):雅安市雨城区xxx104号(xxxx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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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金不怕火炼,服务不怕你来体验,十八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四千多面锦旗的口碑,三百多期的公益讲座,只为受害者代言,你的每一份信任在元甲都能得到最好的回报。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19 19:50

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国家不予赔偿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情况有:(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国家赔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他情形,当前,军事赔偿在国外立法中已经得到认可,一般是规定在特别法中,在国家赔偿复议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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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持续胜诉,按照当事人要求早日帮助其“回米米”🙂🙂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28 12:46

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条件

2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3,被侵权事项以及依法确认4,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复议的程序5,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6,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有哪些一、国家赔偿条件 1、根据新修订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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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的责任无法划分,元甲为伤者争取到对方全责👍👍👍 这就是专业的力量!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07 12:00

关于刑事案件咨询盼多少年和解决方发

律师回复中...
2024-09-15 13:23

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

3、2015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13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本行政机关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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