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家庭成员发生车祸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亲属痛心疾首,但现实中将面临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的问题。那么,车祸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下面,就让我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你吧!
车祸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应首先参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他近亲属享有。
【案情简介】
近日,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办结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2014年1月,梁某儿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将死亡赔偿金205000 元 打入儿媳冯某账户。后儿媳冯某带8岁女儿外出打工,留下5岁男孩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因儿媳迟迟未将属于老人的死亡赔偿金部分交付给梁某夫妇,且下落不明,梁某夫妇于2016年1月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媳冯某立即退还儿子的死亡赔偿金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立案审理后,办案法官通过多方打听寻找,终于在屯昌县城找到了冯某。冯某称,并非不同意将死亡赔偿金交付给公婆,而是他们到处声张自己卷款潜逃,一气之下才将事情拖到了现在。通过法官耐心地说理释法,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款的分配及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意向。考虑到双方不想“家务事衙门判”的心理,且双方在死亡赔偿金的基础上尚有小孩的抚养问题需要解决,法院联系镇司法所对他们进行了调解。
经案外委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男孩由梁某夫妇抚养,女孩由冯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分为5份,每人4.1万元,冯某向梁某转交死亡赔偿金中的12.3万元。梁某夫妇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同时考虑到梁某儿子去世且梁某夫妇体弱多病还要同时抚养孙子,对其诉讼费1800元予以免交。至此,这场家庭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解读】
车祸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1、首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继承法》中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死亡赔偿金应首先参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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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是什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第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不是死者遗产。第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不是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归属: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2、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前述近亲属共同取得,其性质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妻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可以由谁继承?【案情】
2010年7月28日,肖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的妻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肖某共获得397828 元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的赔偿款(其中死亡赔偿金257328元,丧葬费10500元,精神抚慰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肖某获得赔偿款后,其岳父岳母认为该笔赔偿款应认定为是其女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的个人遗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比例继承女儿死亡赔偿款。
【分歧】
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有纠纷 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丧葬费是对死者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的支出性费用进行的补偿,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对被抚养人因抚养人死亡而导致生活来源丧失所给予的补偿,该笔费用应专属于被抚养人,不能进行继承;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应当由其亲属按比例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权侵害的救济和赔偿,该部分赔偿款应认定为是死者个人的财产,应由其近亲属按继承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继承。
第二种意见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处理意见与第一种意见相同,但是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死亡导致的家庭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肖某及其妻子(死者)的家庭收入,应将死亡赔偿金先平分,剩余的二分之一再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由肖某及其子女和其岳父母按比例继承。
第三种意见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处理意见与亦与第一种意见相同,但是认为死者死亡最直接的受害者应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属,因为死者死亡将直接导致其家庭收入减少,进而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死亡赔偿金正是基于死者死亡可能对其同住家属造成的这种不利影响而进行的补偿;死者死亡对于其他亲属的影响是间接的,死者死亡并不会对其家庭收入,生活质量产生太大影响,而且精神抚慰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对于他们的这种间接影响进行了补偿,因此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归肖某及其小孩属有,肖某的岳父母无权继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文对三方均无争议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分割不进行阐述,仅对分歧较大的死亡赔偿金的处理问题简单阐明自己观点。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即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亡后才产生的受偿权利,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而对于种可得利益的损失,理论上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二是继承丧失说,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其性质属于对死者家庭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将其性质确定为是收入损失的范围,学理上一般推定认为,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她)在未来会将其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确定了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夫妻俩的家庭收入的性质,那么处理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首先应当将死亡赔偿金作为是死者和肖某俩的共同财产,先将死亡赔偿金平分成两份,妻子先得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再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由死者近亲情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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