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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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 医疗费 、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 伤残 人员 伤残津贴 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 护理费,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
江西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工伤 也是我们生活中常见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的一个受伤的行为,工伤,是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因为工作原因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的情形,工伤是可以享受到赔偿的,本身就是受害人,只要在主观上没有工伤的故意。那么关于江西 工伤保险 待遇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江西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障的,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 工资 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15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第六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 工伤事故 发生,避免和减少 职业病 危害。 第七条 本省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全市统筹。目前实行县级统筹的设区市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市统筹。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根据预算按月将收缴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申请拨付资金。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 医疗费 、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 伤残 人员 伤残津贴 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 护理费 ;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 劳动能力鉴定 费; (四)工伤预防费; (五) 工伤认定 调查费; (六)职业康复费; (七)法律、 法规 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他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设区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应当按本设区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对由储备金支付的部分,经办机构应当编制支付明细表,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垫付,所垫付资金由今后提取的储备金逐步归还。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不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所辖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到医疗机构核实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依法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 伤残等级 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第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待遇申请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工伤残证》; (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四)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视不同情形,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待遇申请表; (二)职工因工死亡认定书; (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四)供养亲属的户口簿、 身份证 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七)供养亲属系在校学生的,应当提供由在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八)供养亲属系 收养 子女的,应当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经办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五级、 六级伤残 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七级至 十级伤残 职工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 退休年龄 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三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按前条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 工伤待遇 。该职工可根据当地规定参加或者接续基本 养老保险 和基本 医疗保险 ,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 失业保险 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纳后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患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其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第二十六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境外 医疗费用 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伤残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的程序履行有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 退休 手续前,应当进行职工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者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工离岗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停缴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缴。未缴或者停缴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按时缴费的,经经办机构批准可缓交,但缓交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缓交期内,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在《条例》施行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已经认定为工伤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定期工伤保险待遇低于《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执行;在《条例》施行后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江西工伤赔偿标准,江西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西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江西省 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江西省 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 江西省 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 江西省 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 江西省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江西省 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 江西省 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 江西省 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 江西省 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 江西省 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 江西省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江西省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江西省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江西省 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江西省 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 江西省 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 江西省 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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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西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的规定标准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工伤赔偿分为一到十级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是按照相关的等级进行划分。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工伤赔偿标准,按照工伤鉴定结果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计算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计算出劳动者工伤最终赔偿的金额。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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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伤残有什么待遇农民

农民工10级工伤赔偿多少钱一般情况下10级伤残有什么待遇农民,农民工十级伤残10级伤残有什么待遇农民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以下的这些情况10级伤残有什么待遇农民:医疗费、误工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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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六 14:00 交通事故《和解大讲堂》开讲啦! 法医现场鉴定伤残,律师教你如何自己与车主、保险公司和解! 现场参加提前报名~扫码直播观看也能帮到你!

工伤保险王熙

05-25 12:08

孩子被人家的车撞得股骨断裂 可以挂上十级伤残吗

律师回复中...
2024-02-04 08:50

工伤保险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若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或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则职工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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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锁骨骨折,伤残可评可不评,交强险与商业险又非同一家,通过努力两个月的时间顺利帮当事人拿到近20万的赔偿,办案效率及专业性都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工伤保险宋官骐|元甲律所

05-05 19:00

腿筋断属于几级伤残,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中...
2024-02-03 17:41

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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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不公超过复核时间,该怎么处理?#北京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宋官骐|元甲律所

05-04 13:39

构成伤残鉴定八级和九级

律师回复中...
2024-02-02 19:03

河北省2022年伤残待遇调整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河北省2022年伤残待遇调整,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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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所第358期和解大讲堂,传授交通事故和解的方法和秘诀!为每位当事人评测伤残、出具专属和解方案!通过专业咨询解答,多位当事人当即办理委托!

工伤保险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04-28 17:19

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9年青岛工伤赔偿标准,青岛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青岛市工伤鉴定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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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04-24 16:36

江西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江西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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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超大的锦旗,饱含了委托人满满的感激!委托人发生交通事故为同等责任,元甲律师助力评上十级伤残,与对方和解结案,快速拿到满意赔偿款!

工伤保险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04-18 17:21

江西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1

江西10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江西省十级伤残赔偿项目有江西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1: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鉴定费九、十级残疾赔偿金十、残疾辅助器具费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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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幸运的是委托了元甲律所,专业办案、经验丰富,对委托人一家提供周到和优质的服务,获得满意赔偿27万余元!

工伤保险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03-31 11:32

江西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江西省伤残赔偿金标准1、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江西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江西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伤残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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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03-31 11:12

江西省2021年伤残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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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委托人受伤,但不懂如何索赔。元甲律师助力进行伤残鉴定、与对方以及保险公司专业谈判,最终双方和解,获得赔偿33万余元!

工伤保险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03-31 10:57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律师回复中...
2024-01-12 21:22

江西省伤残津贴头一年为多少

江西省伤残赔偿金标准1、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江西省伤残津贴头一年为多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019年江西新的工伤人员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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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元甲律师在各项赔偿的全力争取下,获得24万余元赔偿款!委托人对元甲的专业办案一直赞不绝口,特意送上锦旗感谢!

工伤保险元甲交通律师

12-11 15:57

江西省一级伤残护理费标准

3、西藏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2022根据2022年4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的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1、北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2022根据2022年7月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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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粗隆下伤残不稳,跑了几家鉴定所都评不上伤残,眼看伤残赔偿金就要无缘错过。元甲办案人员出马,和保险公司沟通可按十级伤残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1万伤残赔偿金。

工伤保险元甲交通律师

12-10 18:24

江西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 医疗费 、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 伤残 人员 伤残津贴 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 护理费,第二条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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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达小哥遭遇车祸陷入困境,元甲倾情助力解决难题!经办案团队全力争取评上十级伤残,多次与对方及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最终帮助委托人获得24万余元赔偿款!委托人对元甲团队给予认可和好评!

工伤保险元甲交通律师

12-09 17:08

伤残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律师回复中...
2023-12-31 15:21

台州市工伤保险伤残待遇表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台州市工伤保险伤残待遇表的台州市工伤保险伤残待遇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台州市 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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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元甲交通律师

12-09 16:37

工伤保险伤残待遇逐年提高

这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共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具体调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2022年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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