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计划生育上环政策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女性采用上环方式进行节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的规定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每个公民要履行计划生育政策,目前已经部分地区实行二胎政策。要求强制上环的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规定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上环是避孕节育措施之一。
“上环”是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我国育龄期妇女最常用的长效避孕措施,往往一个环在体内放置的时间可达十余年。放环本身是一个小手术,在子宫腔内放进一个异物,需要有一个过程身体才能适应。
计划生育上环并不是强制性行为,国家并没有相关政策规定一定要进行上环,只是强调计划生育,需要有积极安全有效的方法进行节育。
每个妇女都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避孕方法,如果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制要求放环,这是违法的。在一些地区,上环手术是免费的,前提是当事人要自愿上环。
扩展资料:
其实上环不上环是自己的选择。可以选择其他的避孕方法。
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如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改革开放之初计划生育鼓励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我们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胎上环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二胎结扎”。1985年,计划生育政策变为“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
2005年,计划生育政策再次发生变化,改为“养老不能靠政府”。2013年,我们又提出“以房养老”。2011年,双独二孩政策全面实施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2013年,实施单独二胎政策;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从严格执行一胎,到全面放开二胎,再到鼓励三胎,时间跨度是40年。现在,三胎政策来了!
计划生育法律有规定必须上环吗没有规定必须上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
1、国家强调实行计划生育,要有积极稳妥的节育措施。但并没有任何规定必须上环。
2、每个妇女都有权力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避孕方式,如果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制放环,属于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如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等。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4)技术措施,即通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节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有带环的规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所以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上环,但是有的地方的土政策则有所不同,例如,某市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坚决落实已生育一孩上环,二胎结扎,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凡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必须在分娩后的三个月内首选落实放环措施,并强制办理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按政策申请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在女方分娩后一个月内夫妇中一方必须首选落实结扎措施计划生育上环政策 ;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人流或引产手术。”这个文件用了“必须”、“强制”等词,可以看出是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
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文禁止强迫上环和强迫结扎,使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真正落到实处。
凡育龄妇女自愿采用宫内节育器避孕而无禁忌症者,均可选用。对有下述情况的妇女尤为适合:已有子女,卢采用简便方法避孕直到绝经;产后准备或正在哺乳的妇女;至少两年内不打算怀孕;不想或不宜服用口服避孕药的妇女,如年龄超过35岁者。
禁忌症 ①妊娠或妊娠可疑者;②生殖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急性宫颈炎和重度宫颈糜烂及性传播性疾病;③凡3个月以内有频发月经,月经过多或不规则阴道出血;④子宫颈内口过松或重度撕裂或重度狭窄以及子宫Ⅱ°以上脱垂;⑤生殖器官畸形,如子宫纵隔、双子宫、双角子宫;⑥子宫腔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人工流产时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例外);⑦人工流产后于官收缩不良,出血多,可能有妊娠组织物残留或有感染可能;⑧产时或剖宫产时胎盘娩出后放置,如有潜在感染或出血可能,如胎膜早破,产前出血,羊水过多或双胎史等;⑨产后42天后如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⑩有各种较严重的全身急、慢性疾患,如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血液疾患及各种疾病的急性期等。a.有铜过敏史者,不能放置带铜节育器。b.葡萄胎史未满2年慎用。c.有严重痛经者慎用。d.生殖器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瘤等慎用。e.严重贫血Hb<8g慎用(LNG-IUD除外)。f.有宫外孕史者慎用。
无禁忌证者可选择以下时间:①月经期第3天起至月经干净后7天内;②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者,应排除早孕后可以放置;③人工流产吸宫术和钳刮术后可即时放置;中期妊娠引产12小时内清宫术后可即放置;④自然流产转经后。⑤产后42天恶露已净,会阴伤口已愈后,子宫恢复正常者;⑥剖宫产半年后可放置;⑦剖产时或阴道正常分娩胎盘娩出后即时放置;⑧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交后5天内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