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用专家深度点评经典案例药家鑫案,揭示子女家庭教育问题!
引 言
近年来, 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 严重程度的加深, 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天用专家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从法理和情理来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分析。
一个平日里表现良好、从小获得过各种奖励、年仅21岁的阳光少年,是怎样的情愫在开车撞伤人后,拿出尖刀连捅受害人8刀?到底是"激情杀人"?还是父母的教育失职?无从所知。只记得受害人的家属在法庭上激动地说:“我一分钱不要,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件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还原现场
药家鑫说,当日他开车行至事发地时,正在用影碟机看滨崎步的演唱会 ,不清楚车是否在走直线,突然听见“嗵”地一声,感觉出事了便下车察看。结果发现车后有一个女的侧躺在地上,发出呻吟声。“天太黑,我不清楚她伤的程度,心里特别害怕、恐慌,害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看病、索赔。”于是,两三秒后,“一念之差”下,药家鑫从随身带的包里取出一把单刃刀,向张妙连捅数刀,然后驾车逃跑。
开出一段路后,因为“心里发慌,手打颤、脚也不听使唤”,药家鑫又撞上两名行人。这次,他没能跑掉,被赶来的村里人堵住了。之后,肇事车辆被交警大队暂扣,药家鑫和父母赶往医院处理后来的两名伤者治疗事宜。在经历了警方的两次询问后,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向父母说出实情,并向警方投案。
案件时间轴
2010年10月
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
2010年10月23日
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4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
2011年5月
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
2011年6月7日
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2012年2月
受害人家属起诉药家要求兑现微博上所说的20万元捐赠
庭审纪实
当庭,各方对案发日的事实基本没有争议。药家鑫辩护律师称他的行为应为"激情杀人",请法庭酌情量刑。庭审现场,公诉方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捅刺张妙的作案刀具、带血的裤子等。庭审还首次证实,经法医鉴定,药家鑫共捅了张妙6刀,而非之前所传的8刀。
"药家鑫自首情节是否应该被认定"、"即便认定有自首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成为庭审焦点。对此,控方、民事原告方、辩护方意见并不一致,有待法庭查明。此外,药家鑫的辩护人还向法庭递交了一组证据,包括药家鑫从小获得各种奖励13份,同学等联名书写的请愿书,希望证明药家鑫平日表现良好。但受害人家属对此不予认可,公诉人亦认为与案情无关。
天用专家点评
生命无价。故意杀人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刑法条文对普通犯罪的法定刑规定都是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的,而对故意杀人犯罪却是由重到轻排列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犯罪,要首先考虑适用死刑。
本案辩护人提出了两点从轻处罚的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属激情犯罪可不判处死刑;二是认为药家鑫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不应判处死刑。对于激情杀人可不判处死刑的情况,是指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出于难以忍受、控制的义愤而杀人的情形,本案显然不是;关于自首,刑法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减轻处罚;而且自首的形式很多,有犯罪没有被发现之前主动自首的,有犯罪虽然被发现但还没有被认定为嫌疑人之前自首的,有已经被认定为嫌疑人且被通缉后才自首的,还有不是自己主动自首而是在亲人的劝说或捆绑下自首的,以上情况均可以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具体量刑时,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给予多大程度的从轻减轻处罚都是不一样的。本案法院虽然认定药家鑫由父亲陪同投案构成自首,但因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因而法院对其适用死刑是正确的。
药家鑫已伏法,此案带给我们太多的思考,其中最重要的我想还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就为了避免自己简单交通事故后产生的麻烦而实施如此惨无人道的犯罪行为,说明之前药家鑫品学兼优的外表掩盖了其严重的人格分裂。药家鑫父母在为人处事上是正直严谨的,在工作上也许也是成功的,但在教育子女上却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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