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1.如果是房屋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影响了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又发生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一定的损失。此处的解除合同主要就是指退房。在要求开发商进行退房的同时,可以另行主张一定的赔偿责任。
2.如果房屋非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其他的质量问题,并且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的买设为可以主张退房,也就是解除买卖合同,并且进一步的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如果交付使用后的房屋因为质量问题并没有放松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赔偿?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该如何赔偿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一、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该如何赔偿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购房者要特别留意购房合同中对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的赔偿约定,以保证日后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问题时,有据可依。对于保修期要格外注意,依据国务院的《 建筑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在起诉时,购房者需要说明房屋的具体质量问题,提供图片等证据。不过,还需提醒的是,购房者不要随意找没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对房屋损坏检测情况出具检测报告,这些机构的检测费用可能比正式的检测机构便宜,但检测结果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对房屋裂缝的业主而言,赔偿的范围可包括裂缝的维修费和补偿金,检测和鉴定费等。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不愿意遇上 房屋质量问题 ,要想避免因此类问题而产生的赔偿纠纷,购房者最好在 签订购房合同 时,和开发商约定清楚房屋质量赔偿条款,购房者应注意的是赔偿条款不能太原则,要有具体的赔偿金额或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赔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当事双方(购房者与房屋出卖人)进行房屋质量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是否存在退房情形。可以参照当初购房合同,按合同要求条款对照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的责任,按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
“房屋质量问题”应是指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即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依据该条解除合同,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外,且该质量问题应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提什么赔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应当由当事双方(购房者与房屋出卖人)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开发商房屋质量赔偿 ,然后,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是否存在退房情形:
1、经鉴定确认房屋主体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2、经鉴定可以修复,则要求开发商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3、楼板属主体结构部分,开发商承担永久的保修责任。
4、若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给购房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但应注意:
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②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③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