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拆迁安置是折算相抵原则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一般是安置相抵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了就不再有安置费了,除非折算相抵后还有余额则可以现金支付。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安置费有哪些房屋拆迁安置 费主要包括房屋使用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的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至于这几项费用中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主要反映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当地生活水平的差异,国家不能统一作一规定。而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则主要依据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对于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为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者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②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是多少房屋 拆迁 安置补偿费: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 人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的损失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 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有什么法律分析:拆迁补偿费包括:1、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的损失,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是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的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2、周转补偿费,这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_屋住户临时居任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实励性补偿费,是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迁一般安置费给多少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房屋拆迁有没有安置费 ,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