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公司垫付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出了保险公司赔偿金,自己垫付的医药费应该公司给,还是自己给?是由公司给的。
一、 工伤赔偿医药费自费部分由谁承担?
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工伤维权流程要点如下: 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职工应当对是否与用人单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即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 维权提示:农民工或临时雇佣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用工单λ往往以δ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交以下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λ也要为职工的工伤负责: 1、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卡等; 2、单λ同事或共同劳动人员的书面证明等; 用人单λ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二、 工伤营养费能得到赔偿吗?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但如果工伤职工治疗医院出具了相关需要营养证明,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营养补助。 如果单位给职工购买了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一般是会给职工工伤住院期间营养费报销的。
三、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之后是要产生很多的费用的,一般只要买了工伤保险的,那么基本上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但如果出现了什么自费的费用,那么劳动者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所以,该有的费用该谁来承担一定要弄清楚。
工伤单位应该垫付医药费吗?工伤单位应该垫付医药费。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工伤职工有能力垫付的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也可以先行垫付。
法律分析
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救治,职工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因工受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 ,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医药费可以由受伤职工先行垫付,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垫付,法律法规只规定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了工伤治疗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发生后,以抢救为重。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发生后三十日内,用人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相关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工伤基金未支付的费用(如挂号费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认定后,社保经办机构会询问医药费是谁垫付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垫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把该费用直接打入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即缴纳社保费的银行账户,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账户),如果是工伤职工垫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则要求工伤职工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工伤保险基金将该费用打入该账户。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公司垫付的医药费该不该还给公司不用还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公司垫付的工伤医疗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法律分析
实践中,有不少是治疗终结或者基本终结凭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情形,也有不少社会保险机构连同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费、伤残补助金一并支付给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中扣除垫付费用。老板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话,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医疗费用,以及6个月的你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工资为你负伤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且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你主动离开原单位的话,你单位还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你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老板垫支的医药费,经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后返回给老板。如果你们老板没有给你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医药费就不用退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你们老板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劳动者工伤医疗报销钱归谁?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我们国家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的法律随着时间的增长也在不断的健全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其中 劳动法 就保障了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是可以申请 工伤 赔偿金 的,那么工伤医疗报销钱归谁?一般情况下,工伤报销会支付给垫付医药费的一方。 职工发生工伤,经过认定工伤之后,就可以享受 工伤待遇 ,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应该是 工伤保险 承担,在报销之前,是公司垫付的,报销之后,就应该还给公司。职工并未出钱,不应该给职工。如果治疗费用,是职工垫付的,报销之后就应该给职工。 一、申请 工伤认定期限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 工伤认定 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工伤单位垫付的医药费应该问谁要 我国的《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期限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 伤残 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 1、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工伤医疗报销钱归谁的问题,用人单位都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后,劳动者可以按照工伤的等级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的申请,如果有出现拒不支付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