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高法2022年36号
根据相关时间来看湘高法2022年36号 ,今年9月之前南方都是高温天气,所以南方湘高法2022年36号 的高温天气大概会持续50、60天左右,这要看各个地区的天气情况。
国家气候中心预计,未来1530天(7月27日至8月11日),湘高法2022年36号 我国大部分地区气温较常年同期偏高。另外,今年的三伏天是7月16日,8月24日结束,持续40天。
国家气候中心7月4日发布的2022年第36号气候预测公报显示,预计未来15-30天(2022年7月18日至8月2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大部、辽宁、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东部、海南、陕西北部、甘肃东北部、宁夏等地降水偏多。我国将有两次明显的高温天气过程:7月18-21日,华中、华中、西南东部、新疆北部湘高法2022年36号 ;7月24日-28日,华东大部、华中大部、西南地区东部。
此外,2022年第37期最新预报公告中预测,7月25日至8月9日,东北、内蒙古东部、华东南部、华南大部、西北地区东部降水较同期偏多,全国大部气温较常年同期偏高。我国将有两次明显的高温天气过程:7月28日至8月2日,华北、中东、华中、西南东部、西藏、新疆北部湘高法2022年36号 ;8月5-7日,华北、中东、华中、西南、东北。
总体来看,2022年之所以这么热,与全球变暖、拉尼娜事件、中纬度暖高带发展加强等因素有关。值得一提的是,夏季高温天气是正常的,但今年高温的强度和持续时间仍然是极端的。
高法听证会自己辩解需要写材料吗高法听证会自己辩解不需要写材料。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湘高法2022年36号 ,公民或者法人和其湘高法2022年36号 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湘高法2022年36号 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论证,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有专门从事法律诉讼的当事人帮助其完成诉讼材料。
听说22年药师大纲变了?是真的么?《通告》显示湘高法2022年36号 ,为做好2022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第八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22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
《通告》显示提示,本通告发布后,国家新印发或修订的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原则上不纳入2022年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
经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湘高法2022年36号 :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法规的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湘高法2022年36号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65号);
2.《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1〕31号);
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
4.《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6.《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7.国家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
8.《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
9.国家药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药监综〔2021〕64号);
10.《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
1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1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
上述新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需要在《大纲》中有所体现,现将原《大纲》进行相应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
(一)在第一大单元中,第一小单元第一细目增加“‘十四五’健康中国建设任务”要点;第一小单元第三细目增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年度重点任务”要点;第二小单元第一细目增加“医保结算和支付方式管理”要点;第三小单元第二细目增加“‘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原则、目标和任务”要点;第三小单元第四细目增加“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要点;将原第三小单元第四细目中“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要点调整至第三小单元第二细目中;将原第三小单元第四细目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要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置”“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控制”要点合并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要点。
(二)在第六大单元中,第二小单元新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细目,并新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内容”要点。
(三)在第八大单元中,第二小单元第二细目中新增“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抗病毒药品相关剂型的药品说明书修订”要点;第六小单元新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细目,新增“九项准则的具体规定”要点。
(四)在第九大单元中,第一小单元新增“医疗器械上市与生产管理”细目,原第一细目下“产品注册与备案管理要求”“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与备案凭证格式”“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要点调整至此细目下,并新增“医疗器械的生产管理”要点。
(五)在第十大单元中,第三小单元第十细目新增“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执业药师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湘高法2022年36号 ,现予公布湘高法2022年36号 ,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7件)
序号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1955年12月29日 〔55〕法行字第17379号〔55〕高检四字第1315号〔55〕司普字第2789号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上诉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6年2月7日〔56〕高检五字第3号〔56〕法行字第748号内城〔56〕字第36号〔56〕司普字第130号〔56〕公劳联字第2号该通知所依据的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已被200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有关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该批复的内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20日〔56〕法研字第11848号〔56〕高检四字第1601号该批复的内容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5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1957年2月6日〔57〕法行字第2088号〔57〕四字第191号〔57〕公治字第15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管制刑的相关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指示所依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已被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宣布失效。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议问题的联合批复1957年2月22日 法研字第3685号 〔57〕高检四字第275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和审判监督程序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批复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7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1957年10月26日公发酉字第177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管制刑的相关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指示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1960年4月21日〔60〕法行字第87号〔60〕高检二字第48号〔60〕公劳联字第5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1962年11月30日〔62〕法行字第261号高检发〔62〕17号公发〔62〕122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1963年4月16日 〔63〕法研字第37号 高检发〔63〕11号 〔63〕公发(厅)245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罪犯的减刑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再缓期一年、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7月22日 〔63〕法研字第93号 高检发〔63〕24号 〔63〕公发(厅)523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批复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执行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7月26日 〔63〕法研字第101号 高检法发〔63〕25号〔63〕公发(劳)538号 刑法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新罪如何确定刑罚的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过去对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联合批复1963年12月6日 〔63〕法研字第166号 高检发〔63〕37号 〔63〕公发(劳)字920号该批复的内容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7日〔64〕法研字第1号 〔64〕高检发字第1号 〔64〕公发(劳)28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1964年4月7日 〔64〕法研字第30号〔64〕高检发字第9号 〔64〕公发(劳)字第217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死缓罪犯的减刑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0日 〔64〕法研字第53号〔64〕高检发字第20号 〔64〕公发(劳)字第323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减刑刑期计算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1964年8月28日〔64〕法研字第55号〔64〕高检发字第27号〔64〕公发(厅)579号该通知的内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65年12月1日 〔65〕法研字40号〔65〕高检法13号 〔65〕公发(审)691号 〔65〕财预168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1979年10月10日 〔79〕法研字第22号〔79〕高检三字39号公发〔1979〕148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减刑条件、幅度、程序等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问题的批复1979年11月23日 〔79〕法研字第23号〔79〕高检三字第42号公劳〔79〕1329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79年12月15日 〔79〕法研字第28号 〔79〕高检经字6号 公发〔1979〕177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1979年12月17日 〔79〕法研字第29号 〔79〕高检一文字66号 公发〔79〕179号该通知的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替代。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1979年12月31日 〔79〕法研字第31号〔79〕高检三字45号公发〔1979〕188号该批复所依据的197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此次同时废止。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1年3月18日 〔81〕法研字第5号〔81〕高检发(研)10号 〔81〕公发(研)36号该通知的内容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3年7月26日 〔83〕法研字第14号该通知的内容与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3年8月16日 〔83〕法研字第15号该通知的内容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1984年4月16日〔84〕法研字第6号该解答的内容已被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所替代。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 〔84〕法研字第13号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已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84〕法研字第14号该解答的基本内容已被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替代。30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机关在押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1985年9月21日〔85〕司发劳改字第383号该批复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不一致。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1986年6月26日 〔86〕司发公字第196号该规定所依据和补充的198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已被司法部2002年8月《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废止。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 法(研)发〔1986〕19号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单位走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3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1987年3月14日 法(研)发〔1987〕6号该意见施行后,有关立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已规定独立的挪用公款罪。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11月27日 法(研)发〔1987〕33号该通知涉及的投机倒把罪、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已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1988年4月30日 法(刑二)发〔1988〕10号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已作出明确规定。3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1989年3月15日 法(研)发〔1989〕5号该规定涉及的投机倒把罪已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3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年1月30日 法(研)发〔1991〕5号该通知所依据的198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此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