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从提问看,王某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只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王某得行为违反了《森林法》39条的规定,即: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具体得处罚情况。
盗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罪名认定详情
1、本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但是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盗窃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属于盗窃行为。因为没有破坏自然资源。二是盗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论。因为作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成片的林木。惩罚盗伐林木行为毕竟不是单纯地为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了保护财产,而是为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了保护环境。作为林木是涵养生态的重要资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坏了环境只按盗窃论处。
3、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为了泄愤报复而砍伐他人或者破坏他人经济林木的,通常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一个人谈个女朋友,结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给破坏了。这个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里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树200多棵一砍而光。这不是盗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毁坏财产,因为破坏的是人生产手段,是水果生产,定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2、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4、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分析:依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第9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故是2。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
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传形(有证会证明确属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2、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3、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4、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哪四类案件是森林公安查处最新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的可不止四类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盗伐林木案典型案例案件 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林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