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溺水死亡责任民事判决书
法院还没有做出最后的审判河道溺水死亡责任民事判决书 ,但当地政府和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24万元。根据媒体报道河道溺水死亡责任民事判决书 ,这起案件发生在甘肃,当时一家四口人在一处河道内烧烤,而水电站并不知情,所以直接放水,导致这四人躲闪不及,被大水冲走,最后溺亡了。事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先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事故,赔偿了20万,后来地方政府又给予了补贴4万元,一共24万。但目前死者家属起诉水电站公司,要求其赔偿345万元,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未来几天就会开庭。
据知情人透露,当时是夫妻带着一儿一女前来河道烧烤,之后水电站开闸放水,水位猛涨,这四个人来不及逃,最后在水中溺死。值得一提的是,河道周围是树有警告牌的,不允许任何人进入河道,但不知为何,可能是当事人没有看到警告牌,目前起诉水电站的是死者的父亲。
该事情也引发了讨论,当事人明知不能进入河道,还带孩子下水,他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还有网友表示,就算有警告牌,泄水这么大的事,水电站难度不应该排人去下游查看吗,这件事无论如何水电站都有责任。
参考资料:
死者家属提出质疑称,水电站在泄水时没有提前发出预警信息,导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事发段洮河河堤完好,附近立有当地政府设置的13块警示教育牌,上书内容为“水深危险、禁止下水游泳,玩耍戏水、违者后果自负”。有关部门评估认为,此次事故原因有二:仵某一家4口安全意识差,对警示牌提示没有引起重视,擅自下河所致河道溺水死亡责任民事判决书 ;新民滩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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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亡,谁负担责任溺水死亡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会涉及三方的责任主体,一是死者本人,二是弱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三是死者的同行人。
一、死者本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一般是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河道溺水死亡责任民事判决书 ;
二、弱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从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应负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该危险的义务。一般会因为疏于管理及放任危险,存在一定过错。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河道溺水死亡责任民事判决书 ;
三是、死者的同行人,一般会因为作为过错或不作为对死者承担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否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