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袁桂芳诉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沈阳克菜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代洪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重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雕刻工艺厂、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刘桂英诉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张勇与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
□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伟玲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苏稼琴等7人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
□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诉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何寿兰诉武义县建设局房屋拆迁事宜裁决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继源诉浦江县建设局拆迁补偿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行为案
□袁桂芳与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胡明德与昆明市味精厂、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侵权纠纷案
□李如木诉李秋明、李寿明、李明芳拆迁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
□汤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案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
□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
□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
□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单荣贵与高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陈正心与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聂俊熙等与魏勋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
□温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茂华五金装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王洪不服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的大政限拆字(2001)1号限期拆迁决定案
□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上诉案
□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
□孙厚经诉讼孙传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忠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赵一飞诉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
□周旭铭诉讼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付殿燕诉沈阳同联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肖荣光诉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于文章诉大庆市房产局房屋拆迁纠纷案
□刘嗣钰等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房屋拆迁上诉案
□孙和平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附带行政赔偿案
□王洪诉大丰市人民政府限期拆迁决定案
□李庆龙诉宿迁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陈携顺诉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全国法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的裁判示范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
黄永维表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他说,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拆吧拆吧。
消息来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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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征收片区内,又一起强拆!政府拒不承认,法院:不能免责!
上诉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马XX
被上诉人:顾XX 吕XX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律师 夏涛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2015年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顾先生房屋在内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顾先生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便没有与县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了争取更多的补偿,顾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和夏涛律师。听完顾先生案子的来龙去脉,律师发现征收补偿决定有不少的违法点,决定就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没想到,诉讼还在进行中,顾先生的房屋就遭遇强拆。
在没有任何的通知书、催告的情况下,强拆行为赤裸裸的违法。在中央不断推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政府竟敢光天化日之下强拆,太不可思议了。于是,律师闻风而动,迅速就强拆提起行政诉讼。
1.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且就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已经提起诉讼,被告在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在法定节假日(周六)将二位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其行政强制行为严重违法。
2.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被告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可以为原告恢复重建,原告也迫切需要房屋的存在,另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将原告屋内设施、物品等很多财产予以砸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县政府马上否认强拆是自己所为,原来在强拆一周前,顾先生已经不再涉案房屋居住了。但是,这并不能阻止诉讼的进行,作为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早就看惯了政府的伎俩。很多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征地拆迁的业绩,对那些拒不配合工作的村民房屋,直接拆除,事后愣是不承认。反正谁也没看到,证据也没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征收片区范围,被告县政府是强拆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县政府为征收补偿的主体,虽然其否认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系被告兰陵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被强拆的房屋,县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他主体强制拆除,故确认县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物品清单以证实损失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形,酌情确定房屋损失30000元,对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予以“重建房屋”,不予支持。
收到判决书以后,县政府不服,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是实施强拆的主体,对被上诉人房屋强拆不知情。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随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目前,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征收补偿问题已经协商解决。而强拆因为经过两审,也已经确定违法。至此,顾先生等人已经达到了诉讼维权的目的,非常高兴,悬在心底的石头终于落下了!
关于各地非法拆迁被法律严惩的例子有哪些拆迁自焚案无官被问责叩问公权伦理
有官员在强制拆迁时私下放言:即使自焚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官员仕途也不会受丝毫影响——“现在全国都在这儿摆着呢,把谁处理了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记者循此多方调查求证,结果发现:在最近三年发生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的八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中,的确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即使有下层官员当时被应景问责,也均已官复原职或者被提拔升官。嘉禾拆迁户维权带头人李会明无奈痛斥:“不处分还好,处分完都到市里去当官,更风光了!”(4月8日《南方周末》)
我们常说人命关天,我们常说生命至上,我们常说要让公民活得有尊严——可是,倘若有较真公民果真迷信于此,试图以自己的生命对抗公权暴力维护自身权益,结果却只能是“死了也白死”——非但保护不了自己的房子,把命搭了进去也休想掀翻哪怕最小的一顶官帽。
其实,公民惨死还不只是无法改变命运的“死了也白死”,最后被官方盖棺论定的时候,还将落得一个“法盲的悲剧”的断语,当事官员甚至连人之为人的基本情感歉意都不会有——唐福珍自焚案的城管局长钟昌林就说了,“我对唐福珍不存在歉意。我是执法者,应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
天津市宁河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刘广宝振聋发聩的著名语录,再次在耳边想起:“在英国,你说不拆,任何人不敢拆你的;在中国,你说不拆,肯定把你拆了。我就这一句话,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在全世界牛逼。”现实生活中,这一定正是牛逼官员们的牛逼行动准则,强拆队之所以带着灭火器去强拆,明摆着就是一副“要死你就死”的牛逼架势。
老子曾经对官讲:“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现在,则是官对民讲:“不畏民死,何以死惧之”!拆迁自焚案后,无房屋被保住、无官员被问责的严峻事实,让自焚、活埋这些原本在行政语境中十分敏感的词汇彻底“脱敏化”,仅以“法盲”二字就可以轻描淡写地应付自如。可是,当强权暴力面对公民生命都可以无所顾忌,我们还能拿什么去约束失控而膨胀的权力呢?
经过那么多引发公众强烈关注的典型案例,特别是《物权法》出台之后,善良的人们一次又一次地天真以为,在舆论的压力和法律的约束之下,强制拆迁事件将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可是,事情之后却完全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以至于自焚、活埋之类事件频繁上演到“审丑疲劳”的地步——这意味着,在土地财政等地方利益冲动下,强权暴力在与民情民意的博弈之中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而保护私人物权的法律也仅仅只是写在纸上而已。
时刻对公民生命感到敬畏,时刻对权力来源保持清醒,在选择公权暴力之前必先“穷尽一切可能”,这是最为基本的公权伦理,是不可逾越的公权底线。在这样的公权伦理下,因为做出强拆决策引发公民自焚的官员,应该承担政治责任;具体执行强拆决定不当引发公民自焚的官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后者适用过错与过失原则,前者则应无条件承担结果责任。无论如何,拆迁自焚案后无官被问责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当别人不惜以牺牲生命来对抗强拆,公权应该引起歉疚的反思并采取警醒的行动。
暴力拆迁的典型案例解析据报道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最高法发布了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一些拆迁当中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的普遍问题在案例当中都有体现,法院的判决也让很多模糊的法律问题得到了澄清。比如补偿标准怎么定,补偿方式谁说了算,强拆夜里可以进行吗等等。
问题一,被征收的房屋该不该拆,法院怎么判断。
杨瑞芬诉株洲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被征收房屋大部分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仅有小部分没有纳入红线。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保留下来的房屋将成为危房。而法律要求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受到建设规划红线的约束,不得任意突破。依据法院的裁决,支持政府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问题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
被拆迁人孔庆丰状告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政府,理由是《房屋征收的决定》中确定的价格不合理。
王振宇:其中讲到,货币补偿的话,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进行补偿,安置房的优惠价比市场价要低。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你要房子,产权调换的话可以一比一,原来多大返多大,超面积的,超出10平米以内,按安置房差价,你老百姓付这个差价,10平米之外,按市场价卖给老百姓。原告孔庆峰就提,安置方案太低。
法院审理认为,政府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王振宇: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是按市场价,它这个是按什么?货币补偿按优惠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就把这个决定撤销了。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问题三、补偿方式谁说的算?
王振宇强调,老百姓有补偿方式选择权。王振宇:按照《条例》规定,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你要钱还是要房子,老百姓可以选。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政府为被拆迁人做了决定,引发诉讼。
王振宇:这个案件的原告何刚,是个被拆迁人,开始跟他谈判的时候他说“行政拆迁违法案例 我要房”,但是这个房具体地点安置在哪,面积多大,他跟政府就谈不下来,政府做决定时就直接给他算成多少钱,给他补了六十多万。然后他就起诉这个补偿决定,认为这个决定侵犯了我的选择权,我要房,最后你给我钱。法院说这个确实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判决撤销了被诉的补偿决定。
问题四、程序违法,法院会判政府败诉。
在艾正云、沙德芳起诉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证据显示,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原告,法院认定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政府作出的《决定书》。
王振宇: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叶呈胜等三人的违法建筑被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政府拆除,法院认定,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休息时间)进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国家法官学院王雅琴:不能因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违法,执法者就可以以违法对违法。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除非情况紧急,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决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行行政执法,必然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