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全国法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
黄永维表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他说,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拆吧拆吧。
消息来自央广网。
如何查找涉及征地拆迁内容的妨害公务罪案例拜托各位大神据新华社电因抵制当地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江西省上饶县被拆迁人张清炎、林芳福两兄弟竟被当地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入狱8个月。时隔一年多后,已刑满释放的兄弟俩近日终于收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人无罪的终审判决书。张清炎、林芳福为兄弟关系,其兄弟4人及父亲林垂贵3户房屋坐落在上饶县旭日镇街道办前山村。2002年12月,上饶县土地管理局与前山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将上述3户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2006年3月3日,拆迁人上饶县工业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他们拒不搬迁,影响工程进度为由,向上饶县城镇房屋拆迁办公室申请强制拆迁。 据上饶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上饶县政府组织县拆迁办、土管局、城管大队、旭日镇政府、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对林垂贵父子家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多名工作人员受伤。当天,张清炎、林芳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6年12月6日,上饶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8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清炎、林芳福均提出上诉.法院终审认定,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行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张清炎、林芳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目前,张清炎、林芳福已经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08万元,并追究拆迁人员刑事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小雄镇五支岙村。因本案于199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1999年9月19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慧敏,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武龙,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小雄镇五支岙村。因本案于199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1999年9月19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0年6月6日作出(2000)三刑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15日进行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了公开开庭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及其陈亭会的二审辩护人陈慧敏和证人陈孝真、毕道友、郑达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4月19日下午,小雄镇五支吞村民项义华、陈春龙两家为建造房屋发生争吵,当时正在该村做排摸工作的小雄派出所民警叶贤会和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副所长杨道亮、民警陈民一起到现场处理纠纷。接着杨道亮和陈民将项义华、陈春龙带去镇政府解决纠纷,叶贤会留在现场继续维持秩序。这时,在场围观的被告人陈亭会认为民警偏袒陈春龙,就当众对叶贤会进行辱骂,叶贤会制止无效,就与返回的杨道亮、陈民一起对陈亭会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结果遭到拒绝,派出所民警就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陈亭会脚踢民警陈民,还与不明真相的村民一起对派出所干警进行围攻,致使派出所增加警力后仍无法完成传唤。后在村干部的协助下,派出所干警将陈亭会带到了村办公室。此时,陈亭会父亲,即被告人陈武龙闻讯赶到,就和家人一起踢开村办公室的门。陈亭会见家人赶到,便拿起热水瓶欲砸杨道亮,民警王伟胜上前拦阻,被陈亭会抓伤颈部。此时,部分村民乘机带走陈亭会,民警陈民在后紧迫,遭到被告人陈武龙等人围攻,并被陈武龙打了两耳光。派出所干警见无法完成对陈亭会的传唤,就准备返所,但被告人陈武龙及家人以其儿子被打需付药费为由进行阻止,陈武龙还砸碎了派出所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被告人陈亭会则乘人不备在杨道亮面部打了一巴掌。至此,小雄派出所同志被围攻一个多小时,公务无法执行。原审以小雄派出所干警叶贤会;陈民、杨道亮、王伟胜的陈述;证人项修如、陈先满、罗立强、毕道友、陈孝真、陈祖棍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陈亭会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二审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陈亭会无罪。 被告人陈武龙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9日下午,三门县小雄镇五支吞村民项义华、陈春龙两家为接博建房发生争吵,正在该村做排摸工作的三门县公安局小雄派出所民警叶贤会和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副所长杨道亮、民警陈民一起到现场处理纠纷。经初步了解后,杨道亮和陈民即将项义华、陈春龙双方带去镇政府解决纠纷,叶贤会继续留在现场并讲了“相接屋高四、五公分有什么关系”等话,引起部分村民不满,认为民警偏袒陈春龙。这时,在场围观的被告人陈亭会即骂叶贤会“不三卵袋”等话,叶进行制止,并与返回的杨道亮、陈民一起对陈亭会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去接受讯问,结果遭到拒绝,派出所民警就进行强制传唤,陈亭会见状即逃离现场,陈民和杨道亮随后紧迫,并将陈亭会抓住,陈民、杨道亮和王伟胜等人即强行扭住陈亭会,抓住陈头发,并摁住陈头部,陈亭会进行挣扎,并用脚踢民警陈民,后在村干部的协助下,派出所干警将陈亭会带到村办公室。此时,陈亭会之父即被告人陈武龙闻讯赶到,就和家人一起踢开村办公室的门,并与派出所干警发生争吵。此时,部分村民乘机带走陈亭会,民警陈民在后紧迫,遭到被告人陈武龙等人围攻,并被陈武龙打了两耳光。派出所干警见无法完成对陈亭会的传唤,就准备返所,但被告人陈武龙及家人以其子被打需付药费为由进行阻止,陈武龙还砸碎了派出所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陈亭会则乘人不备在杨道亮面部打了一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派出所干警叶贤会、陈民、杨道亮、王伟胜等人的陈述分别证明了本案的起因和陈亭会在接受强制传唤过程中,用脚踢民警陈民以及陈武龙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带领家人及部分村民砸开村办公室的门,辱骂并殴打公安干警,并用拳砸碎三轮摩托车的挡风玻璃,致使公安干警被围攻;证人毕道友、陈祖棍、陈孝真、毕道聪、陈能考、郑达君、陈先满等人的部分证言分别证明叶贤会讲了“相接屋高四、五公分有什么关系”等话后,引起村民不满,陈亭会讲派出所“不三卵袋”等话,后引起本案的发生,以及陈武龙砸开村办公室的门,辱骂公安干警,并用拳砸碎三轮摩托车的挡风玻璃等事实;陈亭会台州医院门诊病历证实陈身上多处伤,左肾挫伤;民警王伟胜、杨道亮、陈民受伤照片和病历均证实三人身上存在多处伤等,被告人陈亭会对骂叶贤会“不三卵袋”,并在派出所干警扭住其进行强制传唤时,实施挣扎等行为均供认不讳;被告人陈武龙在一审期间对其用脚踢开村办公室的门,指责并殴打公安干警,砸碎派出所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的事实也供认不讳。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 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就被告人陈武龙的行为认定与一审查明并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该事实除了派出所干警叶贤会、陈民、杨道亮、王伟胜等人的陈述;证人毕道友、陈先满、陈祖棍、陈能长、陈祖先等人的证言;三轮摩托车被砸的照片和王伟胜、杨道亮、陈民受伤照片及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外,被告人陈武龙在一审审理期间也多次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故该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武龙就本案事实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原判在认定被告人陈亭会在何种情况下骂公安干警,如何骂,以及对公安干警实施暴力行为等认定过于笼统,此直接影响到对陈亭会是否定罪量刑。原判认定陈亭会与不明真相的村民一起对派出所干警进行围攻,致使派出所增加警力后仍无法完成传唤的事实。尽管有派出所民警叶贤会、陈泽九、杨道亮、何德权的陈述,但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且当时陈亭会已被杨道亮、陈民、王伟胜等数名干警扭住,不可能再与其他村民一起围攻派出所干警,故原判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也缺乏客观性。原判认定陈亭会见家人赶到,便拿起热水瓶欲砸杨道亮,民警王伟胜见状上前拦阻,被陈亭会抓伤颈部。经查,该事实虽有民警叶贤会、杨道亮、陈民、王伟胜的陈述但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从未供述,而证人陈卫撑、毕道友、陈祖先、陈祖棍、陈小叶的证言不仅讲法不一,而且前后也不一致,彼此间不能相互印证,故对该事实也难以认定。陈亭会及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武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陈武龙称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对公安干警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不理解,而出现的谩骂,以及在对其进行口头传唤,继而强制传唤中出现的挣扎、反抗等妨碍公务言行,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陈亭会及其辩护人认为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对被告人陈武龙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对被告人陈亭会定罪处罚不当,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 一、维持三门县人民法院(2000)三刑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武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撤销三门县人民法院(2000)三刑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无罪。 ~~~~~~~~~~~~~~~~~~~~~~~~~~~~ 被告人于凤萍,女,1972年7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蓟县许家台乡桃庄村。2000年4月24日被拘留,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凤山,男,住蓟县第四中学家属楼。系被告人之兄。 蓟县人民检察院以(2000)津蓟检诉字第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凤萍犯妨害公务罪,于200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林卫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凤萍及其辩护人于凤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凤萍于1999年6月15日早晨,在本村村民与李庄子乡沿河村村民数百人因道路发生纠纷双方械斗过程中,暴力抗拒公安人员劝阻,并会同本村村民多人对带头制止的李庄子乡派出所所长郑贵鹏进行围攻、追打,致使公安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后被查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依法出示了公安蓟县分局依法提取的证人郑贵鹏、马文山、曹立成、王有富、姜福、张和、姜英杰、王志华、白志增、陈志国、赵连奎、马士宏、赵树奎、孔祥照、张海燕、张满、史雨来、刘敏、刘桂兰、吴晓勇、李满久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凤萍之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指控其犯有妨害公务罪不表异议,但辩解自己只是拽郑贵鹏,并没有对其殴打。其辩护人未发表辩护意见,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5日早晨,蓟县许家台乡桃庄村村民与李庄子乡沿河村村民数百人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并导致械斗。被告人于凤萍在此期间与本村村民多人对前来制止械斗的李庄子乡派出所所长郑贵鹏进行围攻、追打,暴力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公安蓟县分局依法提取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郑贵鹏证言证实制止械斗中被围攻、追打的情况; 2.证人李满久、吴晓勇、陈志国、孔祥照、马士宏、赵树奎、张满证言证实郑贵鹏在制止械斗中被围攻、追打; 3.证人马文山证言证实械斗的起因及被告人于凤萍参与围攻、追打郑贵鹏的情况; 4.证人曹立成、王有富、姜福、张和、姜英杰、王志华、白志增、赵连奎、史雨来、刘敏、刘桂兰证言证实械斗的起因及郑贵鹏被围攻、追打的情况; 5.证人张海燕证言证实郑贵鹏被围攻、追打及现场录相情况; 6.证人马文山、吴晓勇、李满久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于凤萍参与了围攻、殴打郑贵鹏;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同案人的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凤萍法制观念淡薄,在明知是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围攻、追打公安人员,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凤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0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暴力拆迁的典型案例解析据报道,最高法发布了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一些拆迁当中的普遍问题在案例当中都有体现,法院的判决也让很多模糊的法律问题得到了澄清。比如补偿标准怎么定,补偿方式谁说了算,强拆夜里可以进行吗等等。
问题一,被征收的房屋该不该拆,法院怎么判断。
杨瑞芬诉株洲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被征收房屋大部分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仅有小部分没有纳入红线。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保留下来的房屋将成为危房。而法律要求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受到建设规划红线的约束,不得任意突破。依据法院的裁决,支持政府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问题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
被拆迁人孔庆丰状告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政府,理由是《房屋征收的决定》中确定的价格不合理。
王振宇:其中讲到,货币补偿的话,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进行补偿,安置房的优惠价比市场价要低。你要房子,产权调换的话可以一比一,原来多大返多大,超面积的,超出10平米以内,按安置房差价,你老百姓付这个差价,10平米之外,按市场价卖给老百姓。原告孔庆峰就提,安置方案太低。
法院审理认为,政府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王振宇: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是按市场价,它这个是按什么?货币补偿按优惠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就把这个决定撤销了。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问题三、补偿方式谁说的算?
王振宇强调,老百姓有补偿方式选择权。王振宇:按照《条例》规定,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你要钱还是要房子,老百姓可以选。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政府为被拆迁人做了决定,引发诉讼。
王振宇:这个案件的原告何刚,是个被拆迁人,开始跟他谈判的时候他说“我要房”,但是这个房具体地点安置在哪,面积多大,他跟政府就谈不下来,政府做决定时就直接给他算成多少钱,给他补了六十多万。然后他就起诉这个补偿决定,认为这个决定侵犯了我的选择权,我要房,最后你给我钱。法院说这个确实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判决撤销了被诉的补偿决定。
问题四、程序违法,法院会判政府败诉。
在艾正云、沙德芳起诉马鞍山市雨山区政府,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证据显示,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原告,法院认定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政府作出的《决定书》。
王振宇: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叶呈胜等三人的违法建筑被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政府拆除,法院认定,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休息时间)进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国家法官学院王雅琴:不能因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违法,执法者就可以以违法对违法。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除非情况紧急,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决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行行政执法,必然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012年全国各地暴力拆迁事件有哪些?最好有具体案例2012年4月19日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山西运城市临猗县“棚户区改造”现场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发生拆迁方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殴打居民的恶性事件,致使年过半百的李某当场鲜血喷洒,昏迷入院。4月19日午时,小区居民李某在家休息,被轰隆隆的机械声吵醒,出门看到拆迁方正在拆除邻居朱某的房屋。其后发生争执,四五名青年当场将李某按倒在地,随即手持砖块砸向李某脑门,致使李某受伤流血昏迷,后经家人和邻居报警并送往医院。
2012年8月22日,扶沟县练寺镇大蒲村63岁老汉因不满当地政府的强征强拆,在镇政府跳楼身亡,而学校被拆后,小学生只好在危房里上课;而8月27日凌晨,扶沟县吕潭乡将该乡尚村岗村即将收获的40多亩地庄稼推毁,众农民在跪在乡长办公室讨要说法,乡镇竟然不知“以租代征”属于违法征地行为!
2012年9月21日,辽宁盘锦兴隆台区村民王树杰及家人与强行征占土地人员发生纠纷,并与现场一民.警发生激烈冲突,后民.警开枪致王树杰当场死亡,王树杰的父亲也在冲突中受伤。该事件是近年来暴力强拆强征致人死亡的又一典型案例。
2012年10月18日讯,湘潭市通报,网传湘潭拆迁人员点火焚烧被拆迁户系施工单位擅自拆除房屋引发村民自.焚的恶性事件。中天公司项目负责人向雨清和湘潭市宝塔街道云峰社区村民冯常胜(村支书胞弟)为达到承接工程目的,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组织拆除行动,直接导致该村村民石干明自.焚。
2012年11月3日下午,郑州市市政局、二七区城管执法局和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等单位,组织约300多人的强拆队伍,来到王好荣位于郑州市嵩山路与二环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房屋,欲实施强拆。据附近一商户称,王好荣当时一手拿一个汽油壶,一手拿一个喇叭,站在自家房顶,见人群逼近,就从头往下浇了汽油,在场的熟人忙大声喊话,让他千万别拼命。“我手里根本就没拿打火机。”王好荣称,他只是想逼退拆迁队。做了一年多钉子户,他注意到多宗自.焚案,认为只有自.焚,才会得到重视。
但他的做法并没有奏效。王好荣的妻子周来勤说,拆迁队的人并不在意,还是往家里冲。
周来勤喊完后,也往自己身上倒了汽油。这时,她听到婆婆住的屋子里传来“轰”的一声,浓烟滚滚蹿出。在围观人群的惊叫声中,周来勤知道,“婆婆出事了!”
81岁王刘氏点燃了自己。
其它还有很多,数不胜数!
我想收集下这两年违法拆迁的案例?□袁桂芳诉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沈阳克菜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代洪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重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雕刻工艺厂、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刘桂英诉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张勇与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
□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伟玲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苏稼琴等7人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
□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诉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何寿兰诉武义县建设局房屋拆迁事宜裁决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继源诉浦江县建设局拆迁补偿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行为案
□袁桂芳与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胡明德与昆明市味精厂、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侵权纠纷案
□李如木诉李秋明、李寿明、李明芳拆迁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
□汤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案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
□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
□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
□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单荣贵与高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陈正心与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聂俊熙等与魏勋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
□温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茂华五金装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王洪不服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拆迁人员违法案例 的大政限拆字(2001)1号限期拆迁决定案
□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上诉案
□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
□孙厚经诉讼孙传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忠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赵一飞诉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
□周旭铭诉讼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付殿燕诉沈阳同联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肖荣光诉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于文章诉大庆市房产局房屋拆迁纠纷案
□刘嗣钰等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房屋拆迁上诉案
□孙和平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附带行政赔偿案
□王洪诉大丰市人民政府限期拆迁决定案
□李庆龙诉宿迁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陈携顺诉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