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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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看到一位专家指出,上海对社保缴费争议的审裁口径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离职十年可以追缴以前的社保?

可以追缴10年前社保吗

如果不交社保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的状况一直持续到现在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根据法律规确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么持续未交的社保是可以追缴的。但如果不交社保的状态在三年内得到纠正,那么由于三年前未交的社保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就不能再查处追缴了。

社会保险方面中断以后再入保险,可以进行补缴。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为两年。所以不能够追缴十年前的养老保险。

辞职10年了,才发现原来单位没有给交社保?还可以追诉吗?

您好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没办法补回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也不可以补助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因为10年前,国家还没有强制单位帮员工购买社保。你凭什么追诉,现在安心了吧!2008年才开始强制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的,明白。

在职追讨十年前公司所欠社保费,超过时效了吗

可以的。

动仲裁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有的认为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年未被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这里规定的

时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社保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问题: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的裁

时效期间?追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往前追索多少年的?

社会保险费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尽管《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应当如何缴纳,长期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直至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项目的缴费方式,导致诸多地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别。

第一,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如何?笔者印象,多年前好像是上海劳动局还是上海高院认为,劳动仲裁时效和追讨多少年的社保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在当时的法定时效60日内主张就是合法有效的,凡是拖欠未缴纳的社保费,无论拖欠多少年均应当依法补缴。这个解答我现在怎么都没有找到。但看到一位专家指出,上海对社保缴费争议的审裁口径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会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

第二,社保缴费争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更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许多省市如山东省、广东省高级法院都明确规定,社保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位仲裁员朋友告诉我,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上海法院不予受理,生效后即使申请也不予强制执行。所以她建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追讨未缴欠缴社保费应不应当限制追讨几年?有的专家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年限限制。有的专家指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详细案例见北京高院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第三卷)。

律师之辩: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

在律师实务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员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时,员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以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有些员工甚至也自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动的放弃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主张。

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澄清。《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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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十年前五年公司没有帮我买社保后五年买了,现在想辞职,怎样可以追回前五年的社保?

只要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你有证据证明你前五年与单位建立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了劳动关系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你就可以拿到这些证据,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追回前五年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的社保。

辞职20年了可以追缴20年前社保险吗?

理论上应该可以

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你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不给你买保险本身就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你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是但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根据劳动法你可追回双倍工资,至少是08年1月1日至今的。但你要注意保留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比如说工资卡或工资单,考勤表,工作牌等一类的东西,具体情况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有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他们帮忙,你可以省很多事。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企业对设有社保已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员工离职如何补偿

如果当事人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社保为由离职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的话辞工员工追10年前的社保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补缴历年的参保缴费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当事人离职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详见《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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