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这个是劳动部的答复函。最起码也是工伤对待。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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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期间生病死亡怎样认定?因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望采纳
外派至国外得新冠肺炎算是工伤吗《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出国务工人员在回来的途中突发心脏破裂请问单位给不给报销医药费原来就有心脏病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在单位发病一般不能完全有单位负责任的。但可以用医保报销的。完全的责任应该是再单位出现的外伤或其他意外。如果平时身体很健康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没有心脏病史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工作期间劳累引起的应该单位完全负责任的。
建立劳务关系后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劳动者突发疾病,如果突发的疾病与劳务人员从事工作有关系的,劳务人员可以主张赔偿。
如果你之前并没有明显的心脏病的情况,然后工伤之后因为工作的特殊性,然后导致了心脏病的情况的话,那么这个也算是工伤的,也就是说不管你以后的费用啊。
还是以后的治疗都需要国家或者是你们,单位来给你报销的,这肯定是工伤的,但是你要证明之前你没有心脏病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职工驻外生病算不算工伤外派职工生病不算工伤。
用人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的职工,认定工伤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的条件与在用人单位住所地工作的职工没有区别。外派职工生病,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也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出国务工生病算工伤吗 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