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不能提前退休。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只有特殊工种和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的劳动者,缴费年限满15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的,可以提前退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在提前退休范围,也就不存在退休待遇怎么算的问题。
如果所在单位批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出劳动岗位,那是单位行为,一般称为提前退养,生活费标准由单位规定。
提前退休和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完全相同,不过,因为他们提前退休,缴费年限相对短一些,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对少一些,基本养老金自然少一些。
什么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者部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者其他工作。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的重要条件之一。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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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待遇是怎样的?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的,享受以下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多看一些派遣信息,像麦斯特人力资源就很不错。
被鉴定为部份丧失劳动能力者能享受国家哪些特殊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先做伤残经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纵横法律网 张奕律师
劳动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同情况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如下:第一,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他情形。
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什么补助因病失去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属于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属于非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申请求助并通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他们向民政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也可以由所在地的党群组织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果购买了养老保险的也可以申领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会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可以享受经济补偿,补偿按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