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认定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例如职工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如何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规定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的,当然是我们国家中国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劳动法律进行规定的。劳动法里面就规定,如果说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你要完全丧失这种劳动能力的话,是进行有专业的人士进行评估的,因为一般这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国家也不会放弃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你,你是有福利和待遇补贴的,反正每个月的这些福利待遇补贴的话,能够让你生活能够让你生活下去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规定的方法当然就是我们中国的劳动法里面进行规定的。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你好
4判定依据编辑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的条件 4.1.1 各种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 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 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 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 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 慢性 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判定基准编辑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 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望采纳祝你好运
公司没有给员工上保险,但是员工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跟公司要求哪些补偿,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1.合同为终身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的那种
在法律上称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在家休养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2条第2、3款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0条第1款
因此请对应你所说的因病是因为什么病,不同的病因有不同的处理
3.企业应发给职工工资怎么计算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6个月内的,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6、17条
4.解除合同能得到什么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0条第1款,这是工资部分的
此外依据上述原因单位解除合同的,你还可以要求单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6、47条
因为提问的信息过少,只能分2种情况都说了,你可以自己对应着看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吧。另外就是啰嗦了点,把法律条文也帮你整理出来了,要是仲裁或者诉讼的话直接可以把法条拿去用,就不用慢慢找法律依据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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