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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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第23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该条规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可知工伤认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依据之一,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那么 工伤认定 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呢,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工伤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工伤认定 和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的区别是什么 据此,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其显著的区别在于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不同。但是,此两者又有紧密的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经 工伤认定程序 并作出职工所受伤害为 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才具备启动工伤鉴定程序其中的一个条件。上述结论的立法依据是《 工伤保险条例 》第22、23条。该条例第23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该条规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可知工伤认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依据之一。( 工伤保险 实行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负责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参加省级单独统筹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是工伤的问题,其认定结论可能是工伤或视同工伤,还有可能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几种情形。 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双方之间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自己在进行一定的工伤事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明白其中的区别,所以自己要积极的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了解有关的规定,这样在自己的利益维护上就会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与保障。

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之后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并且经由认定判断为 工伤 之后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者即可要求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和 工伤鉴定 并不同时进行,但是二者都是在工伤索赔环节中一个必要的流程。那么 工伤认定 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呢? 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所谓工伤认定,是认定是不是工伤,只有认定工伤,才可以得到相关待遇,是取得 工伤待遇 的关键。 第二, 伤残鉴定 ,是鉴定 伤残 程度,根据 伤残等级 程度给予补偿,这个需要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你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工伤之后,在进行伤残鉴定,如果鉴定为伤残,按照伤残等级给予补偿,没有达到伤残程度的,没有补偿, 第三,现在还不是告谁不告谁的事情,不要动不动就 打官司 ,因为 工伤事故 ,很少打官司的,按照程序办理就是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了,因为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是伤害案件,你首先要有足够的 证据 证明是工伤,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如果对方不配合,或者不补偿,再打官司。 因工负伤、患 职业病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 伤残等级鉴定 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同 意外事故 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 社会保险法 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有哪些这个问题应该结合工伤赔偿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来说,工伤认定都要在工伤鉴定之前完成,工伤鉴定一般都用来评判受伤害的等级,确定赔偿的标准。只有在完成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之后才可以进行相对应的赔偿

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

关于 工伤认定 和 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的区别如下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 工伤 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是否能享受 工伤待遇 ; 劳动能力鉴定 是鉴定劳动者的 伤残等级 和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不同等级,具体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是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更具体。 《 工伤保险 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有区别吗

伤残鉴定与工伤鉴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对应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的申请人不相同,伤残鉴定只可以是伤者本人申请,而工伤鉴定是已经被认定工伤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的员工本人、关系较近的亲属或者是其所在的单位等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

2、两者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相同,伤残鉴定的前提是需要提供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而工伤鉴定的申请前提则是,已经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

3、两者申请鉴定的法律依据、相关内容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相同,伤残鉴定的法律依据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而工伤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工伤认定 和 工伤鉴定 的区别是什么?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 工伤 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是否能享受 工伤待遇 ; 劳动能力鉴定 是鉴定劳动者的 伤残等级 和生活自理能力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不同等级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具体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是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更具体。 《 工伤保险 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程序 鉴定流程 1.因工 伤残 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 社保 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综合上面所说的,作为一个受了工伤的劳动者,一般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都是必走的一个工程,但是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工伤认定的诊断书,这样一个过程才算可以走完,所以,在做这些的时候一定要准备好所有的材料,这样对于自己才有好处。

工伤鉴定与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鉴定是鉴定劳动者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不同等级,具体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吗 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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