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触电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如下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
一、事故概况:
2002年7月21日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在上海某建设实业发展中心承包的某学林苑4#房工地上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水电班班长朱某、副班长蔡某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安排普工朱某、郭某二人为一组到4#房东单元4~5层开凿电线管墙槽工作。下午1时上班后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朱、郭二人分别随身携带手提切割机、榔头、凿头、开关箱等作业工具继续作业。
朱某去了4层,郭某去了5层。当郭某在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墙槽时,由于操作不慎,切割机切破电线,使郭某触电。下午14时20分左右,木工陈某路过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发现郭某躺倒在地坪上,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叫来工人宣某、曲某将郭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郭某在工作时,使用手提切割机操作不当,以致割破电线造成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项目部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严格,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2)工地安全对施工班组安全操作交底不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
(3)职工缺乏相互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3、主要原因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缺乏定期维护、保养,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失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
1、企业召开安全现场会,对事故情况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传达到每个职工,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检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2、立即组织安全部门、施工部门、技术部门以及现场维修电工等对施工现场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机械设备、电器装置等各种事故隐患马上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不留隐患。
3、进一步坚决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加强安全动态管理,加强危险作业和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
触电事故案例分析稀泥和杂物混在一起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的水是导电的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电工下去弄水泵自然会电倒。
教训是要安全用电
措施是维修电器不要脚踩地去触摸带电物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要穿鞋或踩在绝缘物上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以免形成通路,被电击
触电安全事故案例分析1、锅炉、载人电梯、大客车、油罐、起重机都属于特种设备
2、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制定完备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电工甲
湖北襄阳:租客使用自购电器触电身亡,法院是怎么判决的?湖北襄阳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租客使用自购电器触电身亡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一、租客使用自购电器触电身亡
张某是做豆腐加工触电纠纷的案例分析 的,他在刘某的农户院子里租了一层房子,购置了机械和设备,经营豆类产品。
张某在一楼的豆腐厂里,因拔掉电表的电源而触电,被豆腐坊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呼叫120,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因电击伤害而导致呼吸和心跳停止。
之后,张某的父母、妻子、女儿将房东刘某以及供电公司告上了樊城区法院。
他们认为,由于房东刘某在供电线路上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存在着过失,应当对张某的死亡负责。供电公司应履行用电检查义务,其未要求刘某安装漏电保护器。
因此,供电公司应对张某的死亡负责。
二、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法院查明,出租房已安装有漏电保护的空气开关,具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功能,满足用电安全要求,房东刘某在合理的范围内履行了保安责任。
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房屋的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对于原告关于房东刘某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供电公司的责任,本案中的电力线路是业主的,而不是公司的,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供电公司在这次的触电事故中有过失,因此,在本案中供电公司也是没有责任的。
本案导致张某的主要原因是张某购买了没有合格证的私人电子秤,张某在拔电子秤与充电器端口时触电,张某其本身有安全注意义务,而且其是成年人,并未对生产区域场所的线路安全进行检查。
所以,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是主要责任,而房东和供电公司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仍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