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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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评估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法院在正式拍卖前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且查明待拍卖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费用、质量瑕疵等事项后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将通过前置程序确定涉拍财产的参考价,再通过参考价来确定起拍价(也称为拍卖保留价),详细流程如下:从上图中可以看到法院确认法拍价格的原则如下:(一)当事人议价优先法院在拍卖前,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价格。
法院拍卖房屋怎么评估

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的前置程序。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2.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3.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4.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5.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自由议价和口头拍卖各项数据的区别?

自由议价和口头拍卖各项数据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的区别?估程序耗时耗力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

不少当事人在面对网络司法拍卖时均会面临这样的难题。

近日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兰山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

通过适用“议价模式”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司法拍卖起拍价。

当事人“议价模式”是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前提下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由法院指导,组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对拟拍卖的标的物进行自主协商议价,能协商一致的经法院审查后确定为司法拍卖起拍价。相较传统的委托评估,“议价模式”具有零佣金,定价快,效率高等特点,节约了当事人处置财产的成本,有力助推被执行人财产加速变现,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法拍房的起拍价是怎么定的!

根据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评估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法院在正式拍卖前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且查明待拍卖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费用、质量瑕疵等事项后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将通过前置程序确定涉拍财产的参考价,再通过参考价来确定起拍价(也称为拍卖保留价),详细流程如下:

从上图中可以看到法院确认法拍价格的原则如下:

(一)当事人议价优先

法院在拍卖前,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价格。这种情况适用于涉案当事人不多,协议结果容易达成一致。如果协议价格合理合法,就会作为房屋的参考价格。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议价或者下落不明,案件涉及众多当事人且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就会考虑采取其他方式。法院会优先组织当事人商议财产价格的参考价,并确认一拍、二拍的起拍价,若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提交书面议价结果给法院,但议价价格应遵循市场基本行情,以防止虚假拍卖或损害第三人利益。

(二)议价不成,具备条件的进行询价

如果双方达不成或不能议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或政府定价方式的,法院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来确认拍卖参考价。

定向询价的对象一般为房管局或者其他政府机构。法院会出具法拍房的询价函,询价函中会写明询价要求以及相关信息,被询价的机构会在指定期限内给出结果。定向询价的方式目前比较少用。

(三)网络询价

目前法院认可的询价平台有:京东、阿里、工商银行三个。网络询价只需要法官登录平台,按照相应的栏目填好信息,即可自动生成评估工具。由于房屋的价格影响因素较多,网络数据更新速度也未必能跟上市场变动,三个平台对同一套房屋价格估价有时差异较大,最终的评估价格会取三者的均价。这个看似公开公正的方式,其实有着巨大的缺点:那就是价格未必能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而且三个平台之间价格存在差异,不如由评估公司定价来得准确。

(四)议价或询价不成,则委托评估

评估公司,是指专门评估房产价值的有关机构。为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了避免人为因素扰乱评估价格,法院会采取摇号方式选择评估公司,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公正。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会详细记录评估房产的具体情况、评估方式、评估标准、评估结果,以及其他有效期等信息,内容详实,准确性高达85%。通过评估公司确认评估价的法拍房,在上拍页面中会明确带有附件: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估价成本相对较高,但估价结果相对中立客观,论证过程也较充分,目前法院采用这种评估方式较多。

已经法院拍卖裁定什么时候下来执行的

法律未规定具体日期,但写明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了应及时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法院执行的东西怎么论价

首先强制执行要确定管辖的法院。然后要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接着提出执行申请,要注意期限。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也要注意,而且要提供担保。

按照国务院2006年12月19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费一般先由申请执行人交付。至于交纳费用多少,请看14条规定。另外如果执行不回来的话,对方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刑法中对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其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他不懂的可以问我。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相关内容: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所以,要到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

执行流程

一、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3、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

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 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权、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7、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三、执行申请

(一) 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申请执行的期限

1、民事案件

A、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B、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2、行政案件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四、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由法院审判机关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法律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六、法院审查执行申请的期限

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七、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1、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4、 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未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分立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5、 被执行人物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6、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八、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同意,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1、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此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二)、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1、 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判决,此执行结案。

2、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3、 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1、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和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民诉法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

6、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7、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8、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9、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10、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上述情形消失后,法院依职权或申请,恢复执行。

(四)、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之后,可能出现的结果:

1、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2、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3、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4、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六)、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

1、 申请人撤销申请;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等于执行结案。

九、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十、执行完毕后的执行回转

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司法拍卖是按评估价还是变现价起拍

评估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对拟拍卖的财产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2、第八条规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3、第九条规定:

(1)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2)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扩展资料

一、评估价格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所做的估计,它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同一宗房地产利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估价格.房地产评估价格根据使用目的及其作用可分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屋重置价格、交易底价、课税价格等几种。

二、资产评估准则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管理要求和国际资产评估惯例,资产评估中的资产评估准则有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等四种。

1、重置成本也称现行成本或重置价值,它是指在现时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 重置成本标准必须建立在资产续用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如果资产改变用途,或是无法经营而中断运转,在资产评估中就应改用其法院执行中的当事人议价 他价格标准。

2、现行市价是指无形资产评估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这种销售可以是实际销售,也可以是模拟销售。现行市价应是在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交易双方都没有垄断及强制,而且双方都有足够时间和能力了解实情,具有独立的判断和理智的选择的条件下进行。

3、决定现行市价的基本因素有:资产本身的再生产成 本价格。一般来讲,资产价格高低取决于其生产成本的高低;资产现时功能状况、质量因素、技术参数及损耗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优质就会优价;市场供需情况,一般情况一项资产供大于求,其价格会下降;如果求大于供,价格就会上。

4、收益现值是指资产评估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贴现现值之和。收益现值的本质是本金市场价格,是剩余价值的本金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投资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收益。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投资者欲获得更多的收益,就必须在资产方增加投资或提高收益率。

5、投资越多资产价值就越大,反之越小。从本金运动的目的看,本金和收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投入一定量的本金,可获得—定量的收益,反之,根据一定量的收益,也可追溯为一定量相应的本金。

6、这就形成了两个概念:一是本金收益率,即投入的本金与预期收益的比率,二是收益本金化率,即预期收益还原为本金的比率。收益现值就是年预期收益除以适用本金收益率后的商。

7、以收益现值作为资产的价格标准,意味着资产所有者流动的不是一般的商品买卖,而是将资产作为收益能力来买卖,无形资产评估在预期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资产现值=收益现值=预期收益/适用资产收益率

8、收益现值标准在应用中有两个不足,一是决定收益现值的预期收益额和资产收益率预测起来因难。二是用预期收益作为被评资产价值的基础,似乎与资产实体本身无关,故用起来难度大。但尽管如此,收益现值仍有其无法替代的优越性。

9、清算价格是指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停止经营或破产后.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以变现的方式处理其资产,以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权益条件下所采用的资产价值,也就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资产拍卖的价格。

10、企业停业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破产或是歇业,也可能是合作期满。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停业,其核心问题都是清偿债务,而且通常情况下要以现金形式偿还。这就决定了清算价格的基本特点是快速变现。由于受到期限限制和买主限制,其价格一般大大低于现行市价。

11、清算价格有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以清算价格作为资产的计价标准,称为清算价格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资产评估价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评估价格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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