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法律分析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农田改造补偿标准法律分析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的补偿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耕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农村耕地补偿标准规定 农村 土地赔偿 标准中规定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先补偿再 征地 ,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征地补偿 有三大块,即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 法规 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 宅基地 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 社保 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 征地程序 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 集体土地 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根据上文整理的 土地补偿 的详细资料中,对于 这类补偿政策 应该已经有了详细的了解,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农村的土地补偿是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例,对农村需要征用的土地,必须是先进性补偿,再征用。对有着农作物的土地,还需要计算农作物的价值,照价赔偿。
国家新农村改造补偿标准新农村改造补偿标准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1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草房。每平方1900元。2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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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改造政策一、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二)统筹规划、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四)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
二、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改造对象标准
(一)改造对象: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农村农田改良补偿政策 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农新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危改户具体标准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均2万元,修缮加固均0.6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三)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补助方式按照《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改造方式
1.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帮助协调施工队伍。
2.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有统建意愿的,乡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关于“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四)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五)关于“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六)关于“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七)关于“深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八)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饲料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问题,由农业部、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九)关于“2006年要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纠风办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意见。
(十)关于“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加快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粮食产业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产效益”的问题,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一)关于“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供销总社、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二)关于“继续执行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政策,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四)关于“要加强动物疫病特别是禽流感等重大疫病防控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兽医队伍”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林业局、中编办、人事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五)关于“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六)关于“通过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切实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资金不足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七)关于“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八)关于“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农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九)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关于“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的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一)关于“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二)关于“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在春播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二十三)关于“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的问题,由扶贫办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加快发展节水灌溉,继续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五)关于“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六)关于“要大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科学施用化肥,引导增施有机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西部开发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八)关于“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九)关于“从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十)关于“要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强化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电信等信息服务,重点抓好‘金农’工程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国信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二)关于“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三)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的问题,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四)关于“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五)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六)关于“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七)关于“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八)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卫生部、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九)关于“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关于“积极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的问题,由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一)关于“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由民政部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二)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2006年,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三)关于“2006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四)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农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五)关于“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邮政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七)关于“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四十八)关于“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的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纠风办、财政部、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