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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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孩与朋友吃火锅传被毛肚噎住身亡,同行者是否需要担责?

福建女孩与朋友吃火锅传被毛肚噎住身亡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当看到该消息时,很多人感觉到十分痛心,因为当时店员也立刻用海姆立克法进行急救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了,但是还是没有挽救回该女生的性命。那么在此期间,同行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同行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根据同行者的行为以及意愿来进行决定。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了解一下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比如该女孩在吃火锅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戏弄而造成女顾客业主或者是呛住而引起的死亡,这种情况下,同行者是需要进行相应责任的。除此之外,同行者如果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没有进行帮助,而是想要逃避或是放任不管,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那么海底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海底捞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通过菜品问题的分析以及当时海底捞人员是否第一时间进行救助而进行决定。如果菜品并没有问题,而且海底捞人员第一时间对顾客进行救助,但在无奈的情况下导致女方死亡,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法律责任的。只能说后期是否有道德方面的问题而已。但如果餐厅导致顾客意外死亡,是因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菜品也出现相应问题,这种情况下肯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面对当时的问题,海底捞工作人员确实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救助,这一方面是没有问题的。第二方面就是菜品的问题,对于火锅大家也不陌生。他们主要是以菜品还有服务为主,所以在菜品的选择上也是精挑细选,不太可能出任何问题。因此从这2点进行分析,海底捞承担法律的责任很小,甚至可以说没有法律责任。

聚会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应担责吗?

一、聚会喝酒有人死了其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他人要负什么责任

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

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醉酒的人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喝酒的过程中是不是给其灌酒,醉酒的原因是不是劝酒者造成的,醉酒之后谁去扶助他,经醉酒死亡后陪酒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恶意劝酒

明知道喝酒者身体不好,有高血压、糖尿病等不能喝酒的情况,或者对酒精过敏,还要使劲地劝。

3、灌酒者

灌酒是指不是喝酒者自己喝下去的,是被劝酒者灌下去的,可能是一个人灌的,也有可能是被几个人联合一起灌的,灌酒的时候往往违背了喝酒者的意愿。比如压住喝酒者的胳膊,捏住喝酒者的鼻子,掰开喝酒者的嘴巴等等。

4、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

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后,头脑清醒的人没有将醉酒的人安全护送回家,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一起喝酒的朋友没有将他送到医院,或者安全送回他的家中,因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者死亡事件,那么一起喝酒的人,都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因自身过错原因造成饮酒死亡,无论发生在饮酒现场,还是在家中死亡,只要同行人尽到了提醒、劝阻、通知家人、照顾、护送义务,同行人是无过错的,不需要进行赔偿。

二、拓展材料

劝酒人应当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劝酒行为可能对其它饮酒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在多数情况下该劝酒人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则推定行为人主观存在过失。此时,劝酒人一般应对因共同饮酒而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或补充责任。

当然,如果劝酒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确实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在该种情况下如果饮酒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朋友聚会喝酒发生了有人死亡的情况,要根据其他一起喝酒的人的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需要负责任。如果发了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这类的情况,那么一起喝酒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事一起外出游玩意外死亡了其它的人有责任吗?

肯定有责任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虽然不是直接责任导致当事人死亡,但是在共同出游期间死亡负有连带责任,没有履行好照顾同行人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的间接责任。您说呢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

喝酒意外死亡,同桌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生喝酒醉死,如果死者是自己自愿喝酒醉死的,同桌人不负责任。

如果死者是在同桌人不停劝酒的情况下喝酒醉死的,同桌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要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喝酒致人死亡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

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

和朋友一起出去喝酒,中途朋友单独回家了以外死了,同行人会有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朋友喝多了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中途单独回家出现意外死亡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一同喝酒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的人要负法律责任,要承担没有将其安全送到家的责任,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要负赔偿金。

15岁少年在淄川留仙湖划船时落水身亡,同行者需承担哪些责任?

导语

外出游玩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提高防范意识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杜绝一切危险行为。如果将自己的安全不当回事,那么最终受伤害的只能是自己。15岁少年在淄川留仙湖划船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落水,最终导致身亡。对此同伴是否有义务承担责任,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这还需要根据案发时的具体状况进一步去判断。

案件发生

3月13日下午时分,淄川留仙湖内衣15岁少年不慎落水。在场人员立即拨打淄博城际救援队的电话,接到求助电话之后,救援队出发前往景区。到达景区之后,组织救援力量,协调各种营救工具,最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营救,成功把溺水少年救上岸,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根据淄博城际救援队队长杨志光介绍,他们抵达案发现场时少年已经沉入水底。事发地点距离岸边相距较远,足足有20多米,水深更是有4米,这给他们的救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他们乘坐汽艇在事发区域进行打捞,经过一番努力将少年营救上岸。可是打捞上岸之后,发现少年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送往医院之后,经过半个小时的抢救,少年依旧没有恢复心跳和呼吸,这也宣告少年的死亡。

这名15岁的少年,在当天和3名少年约好去景区游玩。他们分成两组,两两一组分别租赁一艘观光船在留仙湖内游玩。游玩的过程中,该名少年在从自己所在船跳往另一艘船的时候发生意外,不慎落水。

案件分析

1、相约游玩是否必然产生安全注意义务

如果依然按照先行危险行为理论,则相约出游并不必然产生安全注意义务。先行行为理论强调先行行为明显地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危险,因而行为人对此负担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相约出游和共同饮酒行为不同,相约出游这一先行行为并不必然使得当事人陷入一定的危险境地,因此也不必然产生注意义务。因此,判断相约游玩的同行者是否负担注意义务需要考量游玩活动的危险性。例如,在前述案例一中,当事人相约去河里游泳,且被害人并不会游泳,可认定为这一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了溺水的危险之中,因此同伴对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在驴友相约进行户外活动的情况下,由于此类户外活动多为攀岩、登山、穿越丛林沟壑等野外活动,其危险系数较高,实务中也常常发生“驴友登山坠亡”、“驴友被山洪冲走”、“驴友丛林失联”等情况,因此认定驴友之间存在安全注意义务也较为合理。在2006年广西南宁发生的“中国驴友第一案”中,一审判决驴友对被害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的意外死亡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从而改判驴友承担公平责任。二审法院虽未专门论述驴友相互之间是否负有救助义务,但裁判理由中“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实际上也含蓄地认可了驴友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当然,实践中也不能过分扩张先行危险行为理论中的“危险性”,例如朋友之间相约逛街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否可以认为相约逛街这一先行行为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因此同伴产生了对被害人的注意义务?笔者认为,这属于对“先行危险行为”的不当扩张,对于日常的、并不明显开启或维持危险境地的情谊行为并不能纳入“先行危险行为”的范围,否则,这将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社交活动,限制人际关系的发展。

另外,在上述最后一个案例中,法官认为“驴头”应当对驴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认为“驴头”属于“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笔者在“共同饮酒”案例中已论述该款仅适用于面向公众的社会性活动的组织者,其义务应当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义务相当。驴友相约户外活动一般为自发的、非营利性的活动,且团队封闭性较强,并非面向普通公众,“驴头”在其中可能担任召集人角色,且自愿承担如规划路线、人员安排、物资准备等责任,但并不能将“驴头”自愿承担的责任转化为负担更严苛的法律义务。本文认为,援引此条要求“驴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妥当。(内容援引作者文亚东)

2、相约出游造成人身伤亡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

在论述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之同饮者责任时,笔者主张排除公平责任的适用,理由在于饮酒者自身存在过错。那么,是否在相约游玩造成人身伤亡时,公平责任也无适用空间?本文认为,既然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若满足这一条件,公平责任即可适用。相约游玩造成人身伤亡时,被害人并非总是存在过错,以前述提到的“中国驴友第一案”为例,被害人因山洪暴发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害人自身并不存在过错,且其他驴友也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判决其他驴友承担公平责任。

还应注意的是,适用公平原则还需要行为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包括:一是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意外死亡同行的人需要负责吗 ;二是存在事实上的某种关联。[4]这种事实上的关联无须达到侵权责任法上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但也要求行为人的确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风险,使得被害人遭受损害的概率增加,因此公平责任并非可以随意裁断,有的法官认为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时间或者地点上的联系即可适用公平责任,造成了实践中常常出现“和稀泥”的判决。(内容援引作者文亚东)

3、相约出游造成人身伤亡之同游者责任的裁判思路

与共同饮酒不同的是,法官在裁判相约出游发生人身伤亡案件中的同游者责任时,首先,需要判断同游者是否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在某些日常的、并不明显开启或维持一定的危险的游玩活动中,同游者对彼此并不负担注意义务,因此,便无所谓赔偿责任了。其次,若同游者负有注意义务,则需要判断其是否完全履行该义务。是否完全履行注意义务不是依据救助结果来判断的,而是综合同游者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全部的行为来判断,若同游者确实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应该结合其未尽注意义务的程度,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内容援引作者文亚东)

综上所述,这起案件中,陪同者是否需要负责还需要根据一些具体细节进行判断。但是根据报道信息来看,是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结语

俗语说“阎王门前无老少”,千万要注意人身安全,切莫导致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发生。生命只有一次,作为父母、老师的需要多培养孩子安全意识,孩子本人也要明白“安全无小事”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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