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如下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 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 承担民事责任 的原则。 归责原则是民法典侵权编的核心,机动车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亦以归责原则为核心。 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责任 并不实行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根据不同主体间 发生交通事故 ,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解答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的赔偿适用过错原则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也就是没有过错的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也就是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何标准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 归责原则有: 一是 过错责任原则 。 二是 过错推定责任 。 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是公平责任原则。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全文(草案建议稿)第六条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缓和】依 侵权责任法 第二款和第七条关于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且对该 侵权行为 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侵权责任 的,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视具体情形而定。 《 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 ,分别适用不同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 无过错责任 或严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有什么责任归则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 法》对两种不同的情况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 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由 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是 过错责任原则 ,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时,才对交通事故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那么都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一、传统 侵权行为 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 民事责任 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 因此,研究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 侵权法 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 过错责任 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 环境污染 、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 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 证据 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 过错推定 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来风,如让其独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许多国家立法确立了特殊领域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根据一定社会价值判断选择安全的结果。现代工业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身解放所必须的,如为避免损害,禁止此类作业,无异于因噎废食。但因此类作业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又必须得到救济,才符合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因此,以实现公平为价值趋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 1、 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2、 某种意义上说,行为人有义务控制损害发生,因而没有控制,故应当承担责任; 3、 危险作业人从事危险作业给周围环境增加了危险,因而应当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4、 行为人多为大企业,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可以通过 社会保险 、提高商品价格将风险转嫁出去。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一案所说的那样“虽然被告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险作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