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首先分局应对刑讯逼供进行赔偿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对当事人的自杀只酌情予以补偿。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对人身权的侵害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包括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工或者以其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本应作为而做出不作为的行为。
(三)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有权利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害虽发生在行政实施过程中,国家却不负赔偿责任。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警察在一次住宅搜查中顺便抄走首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查饭店时吃喝行为,均应视为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
二、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因素和界定原则
免责事由,又称消极事项,指虽然有损害发生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但国家对此损害却不负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学界对行政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提出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了多种标准,如有些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种:⑴侵权行政行为;⑵损害事实;⑶因果关系。
有学者认为责任构成要件为以下四种:⑴侵权行为主体;⑵损害事实;⑶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⑷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对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主体作为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侵权行为都是由一定的主体所实施,在行政损害中,侵权行为主体要件的设定将赔偿范围限定在特殊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之内。
(二)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行政主体哪些致害行为不负赔偿责任。我国学界一般认为,行政侵权行为主要是违法侵权的职务行为,同时包括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发生的其他侵权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各国的理论研究和法律都不尽相同,这也是使得国家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不一。
(三)损害事实。现实生活中“损害”形态十分复杂,既有直接损害,又有间接损害;既有物质损害,又有精神损害;既有特定性损害,又有普通性损害。对于这繁多的损害,国家并非都一概负责赔偿。任何国家的赔偿法都只规定对一定性质和范围内的损害进行赔偿。事实上,国家通过对损害事实构成要件的取舍,可实现限定国家赔偿范围的目的。
(四)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的,符合理性的,而不是机械的、随意的。在行政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它是指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了国家对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受损害的人进行救济和补救的程度。为此,对于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责任的公平分担及社会正义的充分体现。
行政赔偿范围的宽窄对相对人的利益有着重要影响,它决定着相对人的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在界定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3、同国家财政实力相适应;
4、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一致原则;
5、兼顾国家法制环境和立法趋势。
二、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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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的范围有哪些呢行政补偿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即行政损失补偿,是一种国家补偿。 根据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 2.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3.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 4.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5.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 6.部队军事训练、演习、追捕逃犯等采取其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他紧急措施的补偿; 7.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的范围及适用是怎样的摘要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行政赔偿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它包括行政赔偿的行为规范和损害范围。前者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根据行政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可以把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何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究竟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哪些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只要侵权行为具备了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没有可以免责的抗辩事由,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月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对于受害人人身权受到的损害,国家不可能用类似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责任。相比之下,金钱赔偿是最切实可行的。然而,由于受害人获取金钱的能力不同,而人身权益损害与金钱之间不存在可靠的比例关系,我们很难在法律上恰如其分地确定人身权益和金钱之间的换算关系。正因为如此,国家赔偿法在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时没有考虑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是规定了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这以赔偿标准不包括对受害人因行政侵权而受到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更不包括惩罚性赔偿。笔者不得不承认这是立法不足。应当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金,以唤起政府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
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行政赔偿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的方式有支付赔偿金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返还财产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和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因素有 :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2.依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委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