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
案情介绍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2001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被告人罗某某驾驶 桑塔纳 出租汽车,沿本市 汉 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二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大货车的撞击,大货车司机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被随后驶至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没有被告人罗某某的逃 逸行 为,就不会发生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罗某某对被害人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因为高某某的行为才发生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罗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为才与最后结果产生了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对罗某某适用“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法律条文不当,导致量刑畸重。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交警支队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此交通事故分为两段,前段即罗某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与被告人负同等责任;后段即大货车驾驶员高某某将被害人撞死,罗某某负主责,高某某负次责。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罗某某的逃逸,导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联系。但是,被告人罗某某撞击被害人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经在慢慢爬起,这说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在负有过错责任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产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罗某某不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应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案发后,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罗某某在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单位向公安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上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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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书
公诉机关_____市_____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_____市公安局_____分局刑事拘留,同年_____月_____日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_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市_____区人民检察院以______检刑诉(20xx)14_____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_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_____市_____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11月13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市_____区人民检察院指派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x月28日11时50分,被告人______驾驶______牌轿车沿______路由南向北行至______小区北约______米时与同向行使的骑______牌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______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______将被害人______送往医院后驾车离开,______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______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______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______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______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______犯罪以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xx月28日11时50分,被告人______驾驶______牌轿车沿_____市_____区______路由南向北行至______小区北约______米时,与同向行使的骑______牌电动三轮车的______相撞,被告人______将被害人______送往医院后驾车离开,______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经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大队认定,此事故因______驾驶未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 检验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分道通行规定造成的;事故发生后,______未保护现场,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事故全部责任。
20xx年xx月29日23时许,______到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______赔偿被害人亲属2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______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______在侦查阶段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供认。
2、证人______证实,20xx年xx月28日11时50分,其驾车沿______路由北向南行至______处听到路东有撞击的声音,看到一辆______轿车撞住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肇事司机把伤者抱到其车前排座上,说是拉伤者去医院看病,周围群众不让司机移动现场,司机不听开车向北走了,其即报警。另有_____市公安局警备部110报警服务台证明在案证实。
3、经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大队认定,该事故是因______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分道通行规定造成的;事故发生后,______未保护现场,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______系颅脑损伤死亡。有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
4、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______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_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______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______犯罪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______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______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o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
二、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三、 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书 @2019
交通肇事罪案例关于交通肇事罪案例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肖其良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案例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楼主说的不对吧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我看到这个案件的资料是交通肇事逃逸法院判决案例 :1994年2月13日19时40分许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