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一、交通事故鉴定结论如何审查?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往往会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因此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也是一个应该特别注意的重要问题。
结论是一种特殊的意见证据,必须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鉴定结论的审查遵循由表及里、由形式到实质的认识规律,因此鉴定结论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1)对鉴定结论进行形式审查。
对鉴定结论的形式审查,主要看鉴定报告是否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鉴定是否具备法定的程序要件。
1.完成正式要求。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鉴定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和委托评估的内容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
(二)委托评估的材料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
(三)鉴定依据和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识别过程的描述;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说明;
(7)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字盖章。评估报告不具备上述形式要求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补正。
2.法律程序要求。评估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本案评估机构是经法定程序确定的;
(三)用于鉴定的鉴定材料已通过法定程序提交和移交,并办理了质证和认证手续;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5)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或者对当事人的询问给予书面答复。在上述五项程序性要求中,必须满足三项程序性要求,即鉴定的资格要求、鉴定材料提取的法律要求和鉴定人的回避要求;否则,鉴定程序应认定为非法,鉴定结论无合法性不能被采纳。
(2)对评估结论的实质审查。
由于鉴定结论具有强烈的专业色彩,给其实质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使得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成为审判中的难点。尽管如此,合议庭不能放弃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而应选择适当的角度和方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审查。
从评价的形式和构成来看,评价有科学论证和逻辑推理两种形式。估价一般由这两种形式组成,估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这两个方面。鉴定的专业性也体现在这两种形式上,如科学论证中的特殊检测手段和实验分析方法,逻辑推理中的特殊规则如会计准则、审计规则等。虽然两种鉴定形式都有专业特点,但不是一般人看不懂鉴定报告。就像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司法专业人员做的,但非司法人员也可以阅读并核实是否有明显错误一样,非专业人员也应该能够阅读鉴定报告并识别明显错误。在鉴定的科学实证形式中,至少不能有违背基本科学原理的实证方法;在鉴定的逻辑推理形式中,至少不能有违反基本逻辑规则的推理方法。因此,可以认定鉴定结论在科学论证和逻辑推理上的明显错误。
(3)鉴定结论的证明和补充鉴定。
1.特殊考试和认证程序。对涉及鉴定材料较多、标的额较大、内容较为复杂的鉴定,一般应要求鉴定机构在作出正式鉴定结论前提供初步鉴定报告,给当事人留有对初步鉴定报告发表意见的合理期限,由法官征求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报告的意见并告知鉴定机构;同时,合议庭应当对初步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发现初步鉴定结论有缺陷的,应当告知鉴定机构补正。即通过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初步鉴定报告,询问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报告的意见,进行初步审查,找出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为鉴定机构提供改正的机会,确保鉴定机构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2.补充鉴定。经审查,发现评估结论未能对委托事项进行全面评估,或出现新的相关参考资料,或评估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纳入评估范围的,应通知评估机构进行补充评估。
二、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详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再次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2019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在多少日内做出鉴定结论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的规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交管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的时间期限分为三种情况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
第一种情况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交管部门或交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这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交警应当场做出事故认定书。
第二种情况,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种情况,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有三种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有以下三种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交通事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什么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依据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交通事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什么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检验的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检验的流程为:1.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向交警大队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开展鉴定工作;3.出具鉴定结果;4.如果是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事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什么内容 @2019
如何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二者区别如下:<br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承办人仅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办人而已。<br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如何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 二者区别如下:<br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门,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承办人仅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办人而已。<br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并根据有有关检验、鉴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双方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而鉴定结论则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机关给出专业的意见时,委托或指派相关的专业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意见。<br />【法律依据】<br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br /> 如何区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划分有以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 他方无责任。
如何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 如何区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