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一年后
申请复查鉴定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首先伤残鉴定一年后 ,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劳动者即使委托伤残鉴定一年后 了其他鉴定机构对其伤情再次作出伤残鉴定一年后 了新的鉴定,也不能因此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加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其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
其次,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且没有领取相应的工伤待遇,可以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等人来申请复查鉴定,伤残经过一定时期后,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工伤复发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新的情况,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一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归于频繁地提出复查,保障正常的鉴定工作程序,也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年以后能不能做工伤鉴定你好伤残鉴定一年后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伤残鉴定一年后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年后是不能申请做工伤鉴定的,因为职工发生工伤时间已超过一年的时限期。
超过一年做伤残鉴定还管用吗不管是工伤发生后还是工伤治疗好后伤残鉴定一年后 ,超过一年不能做工伤鉴定了。
【法律分析】
自发生工伤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伤残鉴定一年后 的,受工伤伤残鉴定一年后 的职工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的,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但是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