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2021年北京市丧葬费最新标准是5000元。北京市实行的是丧葬补助费包干的使用方法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已废除分职务和级别的方法,统一把职工丧葬费的开支调整到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了5000元,再发给死亡职工的家属用来承担装殓、和遗体告别等费用的开销。以后也不再报销遗体告别的费用,以及补助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22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1、丧葬费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2021工伤赔偿标准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1、一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人工资×75%。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人工资×60%。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北京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1 他亲属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