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这个是劳动部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的答复函。最起码也是工伤对待。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同意你们 的意见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 如下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 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 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 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 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 适当照顾。
被派到国外务工期间因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是劳动部的答复函。最起码也是工伤对待。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同意你们 的意见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 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 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 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 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 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 适当照顾。
劳动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工伤怎么界定,在外派期间非工作时间死亡应该怎么界定呢,能不能赔偿1、外派劳务人员工伤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责任的。在外派期间非工作时间死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处理,未认定为工伤的,支付非因死亡待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内弟被国内劳务公司派遣国外工作工亡后,协商赔偿来果,按国内赔付标准赔付,经多名律师合算,一次性工亡不应该按照国内赔偿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应该还有一个保险。建议公司将员工派往国外工作死亡 你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