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交通事故后司法鉴定所需材料有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
1、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
4、所有头颅CT、磁共振或X线片及检査报告单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并复印一套病历材料,以备鉴定机构留存。
交通事故鉴定材料有哪些解答交通事故鉴定材料有这些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被鉴定人出入院记录、被鉴定人病历本、被鉴定人疾病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伤残鉴定委托书等。此外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申请鉴定需要书面申请。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法律分析:进行伤残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3、交通事故认定书;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6、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耽误你的时间,影响你权利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身份证;
2、委托鉴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6、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7、伤残鉴定委托书。
鉴定要到正规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去做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做鉴定之前可先与鉴定机构咨询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交代清楚受伤的事由,受伤时间,治疗恢复的情况等。另外,需要本人亲自到鉴定中心做鉴定,他人不能代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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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1、入院记录2、出院记录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3、出院小结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4、病历本;5、疾病诊断证明书;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7、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交通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在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4、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1、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