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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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即不论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供电设施产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弱者,促使供电设施产权人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保证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损害时得到补偿,从而实现法律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电工在高压变压器维修时触电事故责任怎么认定1.触电事故责任认定2.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他人损害的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电工在高压变压器维修时触电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1.触电事故责任认定

2.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他人损害的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法通则》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的作业,但没有明确具体定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电[2]。高压电、低压电造成的触电事故,就对应称之为高压触电事故、低压触电事故。

3.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属于人身侵权损害,认定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确定侵权责任的类型,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

3.1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即不论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供电设施产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弱者,促使供电设施产权人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保证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损害时得到补偿,从而实现法律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

3.2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事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是以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触电是由供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过错引起的,则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第三方、产权所有人共同过错引起的,则由各方在引发触电人身损害的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4.规避触电人身损害法律责任的措施

供电企业在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为避免触电事故发生时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供电企业应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讲座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供电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4.2 明确产权及维护责任

《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的条款是触电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供用双方的产权分界,指出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负荷侧分别由供电企业、用电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于农村或农业生产用户,合同还应明确指出用户需依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实验确保装置能正常动作。

4.3 做好运行维护和用电检查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电企业应做好供电产权的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缺陷处理,规范电力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同时,加强用户产权线路及设备的用电检查,及时向产权人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督促产权人及时整改。

4.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障制度,为自己或他人将来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设立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将责任人无能力履行的触电人身损害纳入保障范围,将损失承担社会化,实现触电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从而减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纠纷。

5.结语

供电企业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重任,落实供电企业与用户的责任义务,做好用电安全减少触电事故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高压线下触电身亡,供电部门该不该赔偿?

高压线下触电身亡应如何赔偿? (2009-12-21 22:30:24) 转载 标签: 杂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6日下午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卢某到A村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的姐夫家玩,得知其姐夫在一池塘钓鱼,于是过去一同钓鱼,当卢某将鱼竿竖立时,鱼竿碰到穿过池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卢某当即被高压电击中并死亡。同月21日,卢某的妻子王某、长子、次子及母亲陈某将高压线路设施产权人某通信公司以及供电管理部门某供电局告上法庭,要请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赔偿费共计215108元。经法院勘察:事发处高压线的架设高度为6.2米,距事发点33米的池塘对岸的高压线离地为5.14米,两电线杆间距为75米。

【原审法院判决】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某通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3022元。二、驳回四原告对被告某供电局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四原告的其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他诉讼请求。

【再审结果】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开庭再审,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审被告某通信公司再支付四原审原告26500元。

【检察官点评】

基于众多因素,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再审过程中以调解结案,四申诉人(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一定程度的救济。但本案引发一个思考: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应如何赔偿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对此问题,全国各地有不少判例,审判结果不甚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笔者认为,类似问题应把握一下几个要点:

第一,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及产权人有无免责情形。其区分标准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即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高压触电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产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证明受害人具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第二,必须查明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明确责任。

第三,必须查明“多因一果”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同时,查明各原因力之间的结合方式,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各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各侵权人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第四,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在此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制该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受害人之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而轻过失和一般过失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在斟酌受害人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之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之本意。即在加害人负过错责任的情形,加害人有重大过失,如同样过失置换在加害人负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则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时或可与一般过失同视。其二限制是,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即如果加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纵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加害人仍应全额赔偿。

简单看看上面的案例,然后寻找办法!

江苏一男子偷电缆被电死,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件事?

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某触电死亡系其故意违法行为所致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供电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争议。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因为死者自己偷了高压电器,对高压电有危险。任何理性的人都应该注意到,供电公司会在相关地方有明显的提示,该男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当然,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盗窃导致的自陷风险行为不会得到情感和理性的支持。

但是,高压造成人身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造成伤害的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力来确定各自的责任。危害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并应承担主要责任;有害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压电力线路引起的触电损害问题在民法上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在四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中,即高压触电造成的损害需要供电公司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理的义务,没有过错。

供电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合理提醒义务的,及时承担主要责任在于受害人,供电公司不能免除责任,只能根据对方过错减轻其法律责任。过去,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对正当防卫死亡的严格限制,还是一些糊涂的司法案件,都有以死者为主要取向的倾向。但显而易见的是,近年来的司法案例明显纠正了这一倾向。比如“昆山龙哥案”就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中无辜死亡的案例,在社会上树立了明确的法律定位。

同时,去年10月最高法发布的第25批指导性案例也明确“死者不大”,一切事实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依法处理,这是一个值得提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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